
大家對“偷”這個詞的理解,通常情況下僅限于實際的物體,而事實上偷“流量”也屬于盜竊的行為。
比來,江蘇徐州的林某就因為“黑進”通訊公司,偷用流量而被判刑。
據媒體報道,林某從網上購買了 4 張江蘇的手機卡,將其中的兩張交給了本身的女友和哥哥使用。在結業時,他“黑進”通訊公司,發現了一個員工套餐的漏洞,因為能免費使用流量,便一直盜用,共偷用流量3416.52G,價值 17 萬余元。通訊公司發現后報警,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 萬元。

對此,,不少網友體現不解,他們認為雖然男子的做法分歧錯誤,但對通訊公司來說沒什么損害,為什么后果會這么嚴重呢?
事實上,大家一直存在一個認識誤區。偷錢是偷,偷流量也是偷。據《關于管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電力、煤氣、天然氣、網絡號碼、電信碼號等等均作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具有財產歸屬性質。

林某的薅羊毛的行為,屬于不法侵占國家資產。有網友調侃稱,如果根據超出流量0. 29 元/M來算,他偷的流量要98. 6 萬元了,3400G算 17 萬已經是良心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