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買高等法院違反了其于2020年1月8日在名為Sky Enterprise Private Ltd.(原告)訴Abaad Masala and Co.(被告)的案件中的命令,禁止被告使用相同的組合和命令“ White Chinese Pepper” Masala”和“ Black Chinese Pepper Masala”,均為原告的注冊商標。法院注意到,構(gòu)成注冊商標“ White Chinese Pepper Masala”和“ Black Chinese Pepper Masala”的每個詞都可能是masala粉的描述性詞,但據(jù)認為,沒有任何競爭者可以使用特定的組合和順序,原告在其注冊商標中使用這些詞區(qū)分其商品,因為在行業(yè)中通常不使用特定的組合或訂單來描述商品的特性或質(zhì)量。可以允許競爭對手將其產(chǎn)品描述為“辣椒masala”;“中國咖喱”或“黑咖喱”,甚至可能在標簽上寫明,該產(chǎn)品是由胡椒制成的黑咖喱,用于中式烹飪,但不允許與原告使用相同的組合。 原告聲稱從事各種類型的masala粉,香料,調(diào)味品,調(diào)味料和其他盟國及同類商品的加工,制造和營銷的貿(mào)易和業(yè)務,并且還獲得了商標“ Star Zing”商標的注冊以及帶有或不帶有“ Star Zing”字樣的其他商標,包括“ White Chinese Pepper Curry Powder”,“ White Chinese Pepper Seasoning”,“ Black Chinese Pepper Curry Powder”,“ “ Black Chinese Masala”,“ White Chinese Pepper Masala”,“ Black Chinese Pepper Masala”和“ White Chinese Masala”(第30類),均用于營銷不同的masala粉。它聲稱其商標已經(jīng)獲得了獨特的商譽和聲譽,并且通過廣泛和持續(xù)的使用,它們僅與原告的貨物有關(guān)。 在原告的案件中,也從事同一業(yè)務的被告采用了相同的商標“ White Chinese Pepper Masala”和“ Black Chinese Pepper Masala”,而采用該商標只是為了從中獲得不當利益。原告的聲譽和善意。被告在辯護中依靠“黑胡椒瑪薩拉”和“白胡椒瑪薩拉”這兩個詞的一般性和描述性,并認為原告人不能對這些描述性詞主張專有權(quán)。它在盧平有限公司訴V.訴案中依據(jù)法院的全案判決。約翰遜和約翰遜(Johnson and Johnson)提出,原告注冊為商標的行為可以說是表面上的非法,欺詐或令人震驚的法院良心。 法院指出,商標“ White Chinese Pepper Masala”和“ Black Chinese Pepper Masala”的商標注冊有效且持續(xù)存在,原告是表面上有權(quán)要求臨時禁令的表面證據(jù),該禁令限制了全世界將這些商標用于與同類商品,除非可以證明原告人對這些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或明顯的非法性,欺詐性或使法院良知震驚。法院指出,本案中的個別用詞可能具有描述性,但它們的特殊組合可能會產(chǎn)生獨特的外觀或身份。而且,由于使用歷史悠久,這些商標已獲得了與原告產(chǎn)品的獨特聲譽和關(guān)聯(lián),而與其他產(chǎn)品無關(guān)。 被告聲稱它使用“白胡椒瑪薩拉”和“黑胡椒瑪薩拉”一詞不是商標,而是法院對其商品的描述不予接受,因為該詞在包裝中看起來是明顯的和分開的。作為商標,而不是作為商品說明。因此,臨時禁制令限制了被告使用受感染的商標“ White Chinese Pepper Masala”和“ Black Chinese Pepper Masala”或任何其他相同或欺騙性相似的商標或詞語的特殊組合。 該判決支持法律原則,即由描述性單詞組成的獨特組合的商標也已通過使用獲得了聲譽,因此該商標具有受保護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