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傳統的“嚴格來源規則”,商標應當是商品、服務來源的準確標識“對于消費者來說,商標代表著使用該商標的相關商品、服務的唯一物理來源?!钡?傳統的“嚴格來源規則”明顯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一方面,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早已經沖破了地域界線,大量國際資本涌入他國進行投資設廠,商標專用權的許可貿易規模巨大。另一方面,科技的迅速發展不斷降低交易的成本,通信技術的不斷提高和網絡的普及使得消費者的購物方式發生著巨大的變化,通過網絡搜索商品、購買商品成為一種時尚。“嚴格來源規則”忽視了商業的發展與轉型,仍然將對商標的保護局限于狹小的地域范圍和簡單的生產經營模式,使得商標根本無法發揮其全部價值。 正是基于此,在20世紀前20年,為了迎合實踐發展的需要,“嚴格來源規則”被修正,產生了“來源不明規則”。根據這一理論,為了具備保護資格,一個商標需要指定一個單一的來源,盡管該來源可能是不明確的。1946年制定的《蘭漢姆法案》采納了這一觀點,在解釋商標標示來源功能時,選擇了“單一的盡管來源不確定”的表述,并沒有要求商標必須準確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應當說消費者都希望使用相同商標的所有商品都來源于一個單一的來源,盡管該來源可能是不明確的甚至是不為人所知曉的。在 MastercraftersClock Radio Co v Vacheron Constantin-Le Coultre Watches, Inc一案中,弗蘭克法官就明確地指出:“消費者是否知道誰是來源并不重要?!币虼?對于購買者來說,通過商標去識別“來源”時沒有必要一定要知道該商品的生產者具體是誰,生產的廠址在世界的哪個角落。并且除了第一次購買之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實際上并不關心、也沒有興趣知道具體的生產者是誰,它的廠址在哪里。“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標的來源是不明確的。但是購買者有權假定,使用相同商標的所有商品以某種方式與單一的、不明確的來源是存在聯系的,或者是由該單一不明確來源發起的?!?div >應當說,“來源不明理論”的提出對商標顯著性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商標作為標示來源的標識,它所傳遞的作為來源企業的信息甚至不如商標包裝上所標明的生產企業、生產廠址詳細。但為什么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還是會根據商標作出購買選擇,而對商品上標明的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廠址視而不見呢?筆者認為,在消費者看來,商標所標示的來源并不是一種具體的商品生產地址,而是一種抽象來源,這種抽象的來源代表著一定的商業信譽和品質保證。商標所標示的來源不可能是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物理來源,對于消費者來說,商標所標示的來源很可能是“不明確的來源或者無法知曉的來源”。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商品的物質來源是較為模糊且難以獲知的,很多時候廣告所宣傳的產地與實際產地并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的實際生產者是誰并不是作出消費決策的關鍵性因素。銀川生產的“特侖蘇”牛奶與呼和浩特生產的“特侖蘇”牛奶肯定是存在差別的,但是由于兩種牛奶使用相同的商標,按照“相同商標代表著相同品質”的思維方式,消費者會認為兩者具有相同的品質或者說即便存在差別也是可以忽略不計的,消費者不會因為使用“特侖蘇”商標的牛奶來自寧夏銀川而放棄購買。而對于商標顯著性而言,需要重新理解識別性的含義,商標的識別力實際上并不意味著商標能夠準確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的識別力是對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間一一對應關系的概念假設,它為商標的區別力構筑了理論前提,而區別力才是商標顯著性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