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江小白公司)與被告山東云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云小白公司)、衡水江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水江源公司)、北京百榮順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榮順達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山東云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云小白”字樣;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山東云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支出6萬元;
三、駁回原告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知識點: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即屬于此種情況,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即2013年2月21日起享有。而非商標核準注冊時間為2016年2月13日。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
一、原告注冊成立及持有、使用權利商標的相關事實
原告重慶江小白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銷售預包裝食品等。
2011年12月19日,案外人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0325554號“江小白”文字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該申請,并于2012年11月20日發布初步審定公告。2012年12月6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給案外人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2014年1月28日,國家商標局就重慶西南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代理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的異議作出異議裁定書,裁定準予注冊。2015年11月24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上述異議裁定書做出復審裁定書,對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2016年2月13日,國家商標局就該商標做出注冊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開胃酒、燒酒、酒(利口酒)、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專用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該商標于2016年6月6日經核準轉讓給原告。
2016年5月30日,案外人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對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撤銷注冊申請。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6年12月27日就該申請做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重慶江小白公司就該裁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的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審查結論錯誤,判決撤銷裁定,并判令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京行終212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予以糾正,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重慶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后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裁定提審該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24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重慶江小白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一審判決應予維持。
被訴裁定和二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予以糾正,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2020年4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對于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予以維持。
2018年5月9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出具大信渝專審字【2018】第00430號專項審計報告,載明受委托對重慶江小白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有關“江小白”品牌費用投入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審計結論顯示2015年投入額為5 160 814.16元,2016年投入額為39 143 302.2元,2017年投入額為102 881 691.78元,2018年投入額為12 303 030.77元。
同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出具大信渝專審自【2018】第00431號專項審計報告,載明受委托對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間有關“江小白”品牌費用投入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審計結論顯示2012年投入額為651 010元,2013年投入額為296 200元,2014年投入額為3 446 947.39元,2015年投入額為391 515.21元。
2019年5月24日,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檢索報告》,載明將所年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檢索報告為以“江小白”為檢索詞,經查上述檢索工具,在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標題及內文字段檢索,檢出報紙文獻1538篇,根據客戶要求挑選并打印全文266篇;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全文字段檢索,檢出期刊文獻448篇,根據客戶要求挑選并打印全文31篇。在打印內容中,2015年3月19日之前的報紙檢索結果為69篇,學術期刊檢索結果為5篇,涉及的刊登平臺包括《重慶晨報》《西部商報》《都市快報》《企業家日報》《三湘都市報》《重慶商報》《南方都市報》《中國青年報(數字報)》《新京報》《華西都市報》《新快報》《甘肅日報》《杭州日報》《大河報(數字報)》《醫藥經濟報》《蘭州晨報》《消費日報(數字報)》《江蘇經濟報》《華夏酒報》《河北經濟日報》《羊城晚報(全國版)》《甘肅日報》《企業家日報》《汕頭都市報》《河南日報》《北京晨報》《每日經濟新聞》《包頭晚報》《中國企業家》《成都大學學報》《中外管理》等,刊載的文章包括《白酒廠家不單要降價還要追逐年輕“江小白”們在轉型路上狂奔》《為年輕人定制的小酒》《主打青春概念的語錄版白酒,火爆了》《青春不老“江小白”酒讓我們不散》《“小白”和“小菜”相約賀中秋》《江小白受邀參加成都首屆創意設計展》《迎戰旺季“江小白”不慌不忙 國內青春小酒第一品牌“江小白”粉絲開始爆發式增長》《看江小白如何跨界造青春符號》等,文章內容均為對“江小白”白酒產品及“江小白”品牌經營情況的報道和分析,大多包含有“江小白”白酒銷售情況良好,品牌受到較為廣泛肯定和推崇的文義,配圖中多處含有“江小白”白酒圖片。2015年3月19日之后的檢索結果內容與上述內容類似。
在新浪網(sina.com.cn)、網易網(163.com)、搜狐網(sohu.com)、企查查網(qichacha.com)等網站網頁上登載有眾多關于“江小白”白酒的文章,其中于2015年3月19日之前發布的包括《江小白:給情緒找個釋放的出口》《深度品評江小白“回憶青春的味道”》《江小白:青春小酒的營銷逆襲》《顛覆者江小白:青春小酒的商業邏輯》《重慶江小白:我是如何在酒業“寒冬”玩轉江小白的》《2014江小白國際小姐湖南大賽營銷新亮點》《青春不朽約個小酒 江小白同城約酒大會熱辣開鑼》《糖酒會上酒企“醉心”跨界交流預調酒成救市明星》等文章,內容均為對“江小白”白酒銷售經營情況以及其相關活動的報道和分析,配有大量“江小白”酒實物照片,可見眾多“江小白”字樣。2015年3月19日之后的網頁內容與上述內容類似。
二、被告注冊成立及持有相關知識產權的相關事實
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注冊成立,成立時名稱為山東云小白酒業營銷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3月14日變更為山東云小白酒業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批發零售,服裝、日用百貨銷售等。
被告衡水江源公司于1996年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白酒制造、銷售等。
被告百榮順達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零售食品、零售煙草、餐飲服務、零售日用品等。
案外人濰坊前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6年2月21日獲準注冊了第15962713號“云小白”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燒酒、蘋果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專用期限自2016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該商標于2017年10月27日經核準轉讓給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
2016年9月23日,重慶江小白公司向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第15962713號“云小白”注冊商標無效,引證商標為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0000051981號關于第15962713號“云小白”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遂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重慶江小白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京73行初483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原告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山東云小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京行終1832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本案中,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分類可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3類第3301類似群的“酒精飲料”類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同或者具有密切關聯,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均為三個漢字構成的文字商標,訴爭商標“云小白”與引證商標“江小白”均為無特定含義的詞匯,且均完整包含了“小白”二字,二者在文字構成、字形、讀音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似,已構成近似商標。同時,結合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允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山東云小白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能夠在實際使用中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故,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5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裁定對第15962713號“云小白”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申請注冊“我叫云小白”商標,申請號為第17163199號,重慶江小白公司對此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我叫云小白”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0563081號“我是江小白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等……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文字組成、讀音及整體外觀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場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適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決定第17163199號“我叫云小白”商標不予注冊。
案外人濰坊前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申請注冊第16107339號圖形商標,案外人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對此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圖形”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162375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等……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均為一個腦袋大身子小的卡通男性人物圖形,雙方商標在設計細節和表現手法上相近,整體視覺效果無明顯差異,若共存于市場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適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決定第16107339號商標不予注冊。
案外人濰坊前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申請注冊第18210897號圖形商標,申請使用的類別為第32類,該申請后被駁回,該商標未予核準注冊。
三、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事實
2018年3月1日,申請人湯潔在北京市潞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工作人員監督下來到被告百榮順達公司經營的“華聯生活超市”,支付120元購買了品名為“云小白”的100毫升裝“精釀純情糧酒42%”白酒8瓶,該白酒瓶身及包裝盒上均標注有“云小白”字樣,瓶身及紙套上印有戴眼鏡站立的卡通小人,以及“喝出青春味 生活不孤單”“該怎么說再見 就像當初說你好”,酒瓶為扁平狀。該卡通小人外觀與前述濰坊前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8210897號商標外觀基本一致,與第16107339號圖形商標外觀處黑白色塊分布不同外,外形基本相同,該兩商標均未獲準注冊。庭審中,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不確認上述購買的白酒系其生產,但認可其委托定制并銷售過該種“云小白”白酒。
2019年5月5日,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向被告衡水江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山東云小白公司與衡水江源公司協商根據合同法之規定,由衡水江源公司為山東云小白公司代加工云小白產品,產品外包裝涉及制作運輸均由山東云小白公司負責,衡水江源公司只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酒水,并包裝成型,山東云小白公司負責檢驗、驗收、發貨。現由重慶江小白公司訴山東云小白公司商標侵權案件正在訴訟中,衡水江源公司對山東云小白公司是否侵權江小白商標毫無知情,山東云小白公司鄭重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包括罰款財產損失等均與衡水江源公司無關,山東云小白公司全權負責。
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通過與位于山東省、江蘇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陜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北京市、遼寧省、山西省等地的企業與個人簽訂《代理合同》《經銷合同》,向上述地區銷售“云小白”白酒產品。
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通過與濰坊點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雙飛廣告裝飾工程處、山東世紀舜風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山東省臨臨朐縣分公司、濰坊前景廣告策劃有限公司等簽訂《廣告發布合同》《廣告投放合同》等合同書,委托該等企業通過實體廣告材料、網絡、電視等方式投放“云小白”白酒廣告。同期,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第93屆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2016第12屆中國(安徽)國際糖酒食品交易會等展出活動。同期,中國加盟網、名酒招商網等網站上登載有被告山東云小白公司的品牌介紹和合作加盟信息。
2016年至2018年期間,在“云小白”百度貼吧、新浪微博等網絡平臺,有部分網友發表了“南方江小白,北方云小白,只不過江小白做的早”“方的就是了,連卡通形象都很像”“山寨江小白的破酒,喝兩口就頭疼”“江小白 云小白 小江白 傻傻分不清楚”等類似言論。
四、其他相關事實
2018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渝04民初8號原告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云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衡水江源酒業有限公司、黔江區樂樂食品超市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該案中,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作為原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標簽:滄州
東營
滁州
大連
婁底
池州
浙江
呼倫貝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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