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審法院酌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二審綜合考慮到被告惡意明顯等情節將賠償額提高至1000萬元,這充分顯示了最高法院著力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堅決維護市場經濟誠實信用原則的決心和信心。
匯源集團在32類果汁等商品上均注冊有“匯源”商標,菏澤匯源公司未經許可,在水果罐頭、冰糖山藥罐頭和八寶粥等類似商品包裝上使用了近似標識,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侵害商標權。另外,菏澤匯源使用與匯源集團相同字號企業名稱,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意愿,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司法實踐中,因為種種客觀原因導致知識產權案件總體賠償額不高,這對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積極性有一定影響。為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201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于侵權人應當承擔怎樣的經濟賠償有了更為細致的規定,這些規定顯而易見更加有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利益保護。
最高法院作為司法裁判的最高機構,率先垂范,通過個案審理,發出知識產權保護最強音,這對于推動全國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嚴格依法給予知識產權最優保護,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實際上,近期我們越來越多聽到“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力度”等聲音。就在不久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38個部委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備忘錄對知識產權領域的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等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多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具體包括限制各種資金支持,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失信情況記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互聯網征信系統等。
1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高故意侵犯專利的賠償和罰款額。草案著眼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力度,借鑒國際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專利的賠償和罰款額,顯著增加侵權成本,震懾違法行為。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從法院判決和立法動作看,整個社會大環境對企業經營中的知識產權合規性要求越來越高,違法成果不斷提高。難怪有網友表示,以前我們說企業沒有知識產權等同裸奔;現在可以說,企業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等同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