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監局,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為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我會制訂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辦法》要求,修訂管理制度,改造業務系統,強化人員培訓,提供設備保障,確保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二、各保監局應通過窗口指導、現場督導、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落實《辦法》相關規定,并將落實情況納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已開展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試點工作的保監局,可在落實《辦法》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已試點銷售行為可回溯的險種、渠道繼續實施可回溯管理。
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應積極支持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開展,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四、《辦法》正式實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停止開展相關保險業務。
中國保監會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