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濤:本文為天津財經大學教授李煒光在天則所中國企業家研究中心舉辦的“中國民營企業稅負問題研究”課題成果發布會上的講座。
今年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增長7.1%,與GDP大體持平。但按財政學者盧麒元的說法,超級地租和金融特權,都等同于“廣義稅賦”。實際稅賦壓力仍在遞加。
上半年上海和深圳財政收入分別增加30.6%和24.4%,當地GDP增速僅為6.7%和8.6%。也就是經濟的增加值主要流進了稅收而不是企業利潤和居民收入。
而GDP增量的相當部分又來自于金融和地產。已類似于杠桿循環。
華為任正非表達企業需求時說:低成本、法治、不干預。希望后續的改革給民營企業更確定的預期,更合理的負擔,通過反腐消除灰色地帶,讓中國經濟盤活存量、激發增量!
今年上半年起,我和馮興元教授帶領一個課題組,先后赴貴陽、武漢、杭州、大連等四個城市進行民營企業稅費負擔社會調查。期間我們召開了十幾場研討會,與100多位企業家座談,填寫和收回了數百份調查問卷,獲得了一些基本數據,調查持續了一年,于近日在北京召開了信息發布會。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了幾個以往大家都不太注意或較少涉及的問題:第一,企業家選擇頻次最多的兩種最不合理的稅分別是企業所得稅和與房產相關的稅,這兩種稅并不是企業家繳納數額最多的稅,但顯然這類“不起眼”的稅在征收過程中給企業家帶來了較大的困擾;第二,企業家普遍認為征稅程序和稅制設計等因素對企業的影響超過稅率,這跟以往我們對“稅負”的理解多少有點不一樣,實際上更合斯密對稅收基本原則的闡述,也說明我國企業家對稅負的判斷也沒有停留在直觀層面;第三,企業家認為稅收負擔很重和較重的比例很高,達到87%,認為稅負可以接受的僅占8%,認為較輕和很輕的僅占1%,反映出出我國總體稅負水平可能已經嚴重拖累了企業經營;第四,在回答稅負占營業額的比重多少為宜的問題時,有40%的企業認為應該占到10%以下,56%的企業認為應占到10%至20%之間。這說明,我國大多數企業的稅費負擔超過了他們的承受能力,是對過重的稅費征收的一種委婉的抗議。
那么我國企業的實際稅費負擔率是多少呢?應該在接近40%的水平上。因為我國的宏觀稅負接近40%,按大口徑計算或超過40%,而我國稅收有90%是由企業交納的,個人交納部分不足10%。又由于占總額51.43%的稅收是由民營企業交納的,換句話說,民企納稅一點不比國企少。說我國民企稅費負擔率接近40%,并非是不靠譜。
40%,或30%的稅負對企業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稅率”。因為在我國,除新興行業以及金融等領域外,大部分企業的利潤率都不到10%,30%—40%的稅費負擔足可以導致大多數東部沿海加工業企業處于困境之中,甚至虧損倒閉。其實這也是我國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之一,只是經濟學家們很少涉及這個問題。
9月全國稅收收入增長0.7%,8月為1.9%,9月PPI轉正情況下,稅收繼續降低并低于GDP可比價。財政部解釋是營改增影響,但同口徑增值稅增長了2.7%,高于全國稅收增長。這只能說明稅制結構惡化了,或者說更加惡化了——現行稅收組合因為以流轉稅為主而具有較強的累退性,即使是中性較強的增值稅也依然有累退性,這是流轉稅的“稅制病”,對企業投資和創新天然就有不利之處,同時流轉稅還具有推高市場物價的效應,不利于激勵民間消費。而且,增值稅的稅制設計可能更適應大工業時代產業鏈長的特點,卻與新興的數字經濟頗有隔膜,而未必適應我國未來數年、數十年的經濟增長,所以有官員說營改增成功與否要看三年的說法。
如果用世界銀行世界發展指標中的“總稅率”指標來衡量我國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也可以得到同樣的印象。總稅率是指企業的稅費和強制繳費占商業利潤的比例。2013年,我國企業總稅率為68.7 %,不僅明顯高于發達國家,也顯著高于發展中國家泰國和南非,僅略低于巴西。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國繼續維持在68.5%和67.8的高水平上。近年來國外機構加強了對中國稅負問題的分析,相關信息的披露都說明中國企業稅費負擔遠遠高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如Undata公布的2013年世界主要國家的企業生產稅和所得稅占增加值的比重,中國是22.9%,其他國家只在3%—13.1%之間。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布的2013年主要國家非稅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我國為42.8%,也把其他國家遠遠甩開。
我在近日結束的大梅沙創新論壇上展示了一張圖,用來說明1978年到2015年37年間中國稅收政策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數據表明,中國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呈負相關關系,而且政府支出的持續膨脹也具有擠出效應,說明我國政府長期實行的是與經濟增長不大相合的重稅主義政策。我的學生跟我爭,說政府支出膨脹也有擠入效應,但是擠出效應和擠入效應哪個更大?我認為還是擠出效應。我國長期實行重稅主義的后果,就是經濟動力和活力的下降。
種下重稅主義的因,就等著收經濟下跌的果。中國傳統社會就是這么個規律,天下本就沒有什么新鮮事。一個剛剛增長了20多年的新經濟體,本不該這么快就進入衰退期的。試想,如果把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降到國際平均水平線上,將會釋放出多大的企業活力和經濟供給能力呢?這不就是“供給側改革”的要旨所在嗎?
總的來說,我國的財政和稅收制度,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礙于國民創造財富(生產);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礙于國民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消費),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礙于物流的暢通和商品交易的實現(流通),要有利于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正義的實現而不是向貧富兩級分化(分配)。我國經濟增長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在上述幾個方面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調整,即我們克服中國“稅制病”的意識和能力。
我對中國稅制的未來走向有以下幾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1、增稅確定,減稅最難
今年以來,我國間接稅改革得到強力推進,但計劃中的直接稅改革相對遲緩,所以未來一個時段內,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以至遺產稅等直接稅改革將明顯加快,并且將成為繼反腐(規制政黨)之后規制民間的一個主要手段,民營企業家和居民家庭將不同程度地受到影響(“10年未交個人所得稅”、無稅實現代際財富轉移、存量財產無稅等都不再可能)。由此帶來的一個真實問題是:直接稅增加后,間接稅如何減少?之所以說它是“真實”問題,是因為減稅最難(如小微企業減稅有優惠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同時要求企業滿足享受這些政策的條件,這使得一些企業最后選擇放棄了享受該政策的機會)。
2、稅權下放難
自資源稅開始,中央的部分治稅權將“下放”給地方(地方政府或地方人大,仍有爭議),這樣做有利于地方建構支配權歸屬于己的主體稅種(房產稅、遺產稅等稅的設計和運作),有利于依民主和法治的理念建構現代國家內部地方政府和地方代議機構的權力配置關系,有利于推進遲滯已久的政治體制改革和分稅制改革,有利于促進我國地方人大財政預算職能的進一步完善(這本來就應該是地方人大最重要的職責所在)以及國民預算參與機制的自發形成。這只是一種可能性,目前體制還不存在這樣的空間,或者說空間很小,這明顯限制了我國向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轉型。這種轉型契機在經濟發展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現。
3、稅收協商很重要!
稅負調查很容易把我們的眼界限制在稅負的輕重問題上,其實這不是調查的全部目的,而是應該是透過稅負輕重看到更深層次的問題。斯密的4個原則(平等、確定、便利和低成本)中,第二原則(確定!)最重要,并沒有明確提到“輕賦稅”或“低賦稅”。麥克法蘭認為,征稅的最重要問題是“必須得到主體納稅人群,即議會所代表的上層和中層階級的同意方可征收。北美殖民地之所以大聲疾呼‘無代表權則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是基于他們將自己的地位與母國相比。”
因此,稅收的“輕”與“重”,并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更不是稅收的現代與傳統的標準。傳統稅收,無論是輕是重,都是執政者單方面決定。而現代稅收,無論是輕是重,都要經過一定程序,由納稅人與征稅者之間的博弈決定,在國家與國民之間建立一種用稅收聯結起來的紐帶。
稅收協商很重要,特別是在社會分殊化之后,比如個人所得稅目前的超額累進分級,就特不利于中產階級的形成。在我國,一直只有個很不穩定的中等收入者階層,而且分化非常嚴重。
稅收政策應該有利于中產階級的形成,在中產階級的基礎上才會產生福利國家問題,我們這里現在就有人說中國堅決不走福利國家的路,可是沒有中產哪兒來的福利國家?實際上是個偽問題。如果有一個中產階級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中說話,就可能不會取消個人所得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中的15%的稅率級次,使得中等收入者的稅負從幾百元一下就跳到幾千元。在我們國家,富的太富,窮的太窮,中間夾著個不穩定的中等收入者群體,這樣的社會就不會很穩定,然后只好支付高額成本去維穩,最后影響社會的正常發展。
話說回來,說稅收負擔輕重并不是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說它不重要,而是非常重要,減稅的核心問題是“難”,建立一個持久的輕稅機制更是難上加難。
4、
“自上而下”的思維主導財政體制建構過程,未能厘清央地公共責任與財權配置結構,這使我國由財政體制而重歸過度集權體制的可能性增大,降低了體制的問責和糾錯能力。
中國歷史上發生過許多次財政改革運動(變法),這些變法總體上有兩個特征:一是“變法不變政”;二是“挹地方而注中央”,這也是中國傳統社會財政體制運作的一個未曾改變過的規律。變法不變政,使改革不能徹底,即使舊體制弊端已十分嚴重,依然可以到充分資源的培植;而挹地方注中央,則使得地方資源枯竭,勢必演變成挹百姓而注政府,民生難以為繼。
在現代社會雖不至如此嚴重,但每當中央財政困窘的時候,財權、財力仍以各種名義集中于中央,導致地方財政出現巨大缺口,尾大不掉的“土地財政”就是這么來的,這樣的體制安排最后必然走向重稅主義,導致企業稅負加重,最后影響經濟增長的支撐力。所以我認為中國在建構“現代財政”體制的進程中,若想跳出歷史周期率的影響,唯有實質性推進改革,唯有接受分權思維,唯有承諾從此不再與民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