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海街道等執法隊出現的問題,曾一度引起我市城管服務外包業務去或留的爭論。昨天,這一爭議塵埃落定。市城管局正式對外公布《關于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若干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規范城管服務外包業務。據悉,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須采取招投標方式選定服務供應商,服務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行政管理權執法權不外包
城管服務外包業務,是否會把行政管理權、執法權都外包出去了?市城管局在《意見》中明確指出,各區、各街道應結合實際,在推行園林綠化、環衛保潔、市政設施維護等社會化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可通過采取直接聘請協管員、勞務派遣等方式,引入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以輔助的形式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工作,但執法主體仍然是城管執法部門。
市城管局對服務外包業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比如,社會組織以守點、巡查、勸導、報告等方式協助管理服務區域內的亂擺賣、亂搭建、超門線經營、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招牌、不按規定放置或者傾倒垃圾、損壞或侵占路燈設施、擅自砍伐、沿街擺賣或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
同時,還規定社會組織協助管理服務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