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監控超速的電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資的,它開出的罰單還有權威性嗎?東莞早年曾因私人運營電子眼收取罰款當利潤,引發巨大爭議,后被廣東公安廳叫停。最近廣東審計再次發現,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電子眼項目,違反了公安部規定。(據7月25日《第一財經日報》)
本是公益性的電子眼,卻被私營化操作運營,屬于典型的執法外包”。類似于城管外包”一樣,都是將行政執法權商業化,搖身變成賺錢工具。安裝電子眼是為了監控交通違章和維護社會秩序安全,對交通違章者罰款只是出于懲戒目的,并非當做一門生意來做。可見,12個市被審計出將電子眼項目私營化操作,屬于明知故犯的政府瀆職行為。
政府行政管理服務項目外包的做法,并非不可行,但要有所限制,只能將不影響公益性、不觸及秘密、不涉及行政權力的部分外包。比如后勤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政務呼叫中心、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都可以外包給社會上的專業化公司來做,或者直接向企業采購相關服務項目,從而達到節約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服務產業發展等目的。地方政府可以將電子眼項目建設外包給企業,但不能將罰款收費的執法權也外包出去,否則就會造成權力商業化,妨礙到社會公平。
此前媒體所曝光的東莞石碣鎮電子眼執法外包”案例,違章記錄和通知都是由民營企業負責,監測闖紅燈和超速得到的罰款則作為投資回報,就是典型的行政違規操作。那么,在本次廣東審計報告披露的28個違規電子眼項目里,是否都存在類似情況,需要詳細信息加以核實。而且,從審計報告中涉及到的部分現象來看,目前各地電子眼執法存在很多問題,也需要盡快加以嚴格規范。
城管外包”導致執法人員培訓不足,缺乏紀律約束和監管機制,使得城管人員越權執法”、敲詐勒索,亂象橫生,深圳市的這項機制創新”已被證明是失敗的創新,最終決定要取消城管外包”制度。而電子眼項目執法外包”也曾被視為創新之舉,但卻在操作中出現了投資者跟相關部門串通,調整調速器,司機被超速”等亂象,亦受到各方指責。可見,政府部門將執法權當做可以外包的東西,說明對于政務服務外包尚未明晰界限,也沒搞清楚執法者的社會定位,以至鬧出這等荒唐事。
政府部門擁有的各項執法權都是人民所賦予的,理應善用慎用,不管出于何種原因,都不可將執法權讓渡給私人。執法權必須在陽光下運行,一旦落入私人手中,就會因追逐利潤而將權力商業化,造成暗箱操作。政府部門不要過分追求創新性制度,需要站在合法界限內,小心呵護人民賦予的各項權力。因此,對于那些違規的執法外包”行為,必須盡快禁止,并糾正過來,以避免商業化執法權力肆意使用,傷害到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