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第九屆中國國際軟件和信息服務交易會在大連落下帷幕。本屆交易會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未來若干年,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仍將是各國政府大力支持和重點扶持的核心產業,中國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行業將迎來又一個發展的黃金十年”。
如何讓我國的軟件服務外包產業抓住歷史機遇,在國際產業競爭中輕裝前行?歷史經驗顯示,任何一個產業的快速發展都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特別是財稅優惠政策扶持。那么,我國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對行業發展的影響效果到底如何?有哪些方面還需要改進和完善?
兩年出臺三項政策:服務外包稅收優惠逐漸寬松
所謂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礎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業務和基于IT的業務流程剝離出來,外包給外部的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它分為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根據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承接商的地理分布狀況,服務外包分為3種類型:離岸外包、近岸外包和在岸外包。離岸外包是指轉移方與為其提供服務的承接方來自不同國家,外包工作跨境完成;近岸外包是指轉移方和承接方來自于鄰近國家;在岸外包指轉移方與承接方來自同一個國家,外包工作在境內完成。
隨著經濟全球化、產業結構調整和梯次轉移步伐的不斷加快,以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服務業已經成為全球第二輪產業轉移浪潮的主角和新的經濟增長點。商務部部長助理仇鴻在本屆大連軟交會上表示,預計到2020年,全球潛在的服務外包市場需求將達到1.65萬億美元~1.8萬億美元。
在全球市場擴容的同時,我國軟件信息服務外包業也正在快速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軟件信息服務外包產業增長達到了35.2%,產業規模已經突破2750億元人民幣。作為全球第二大離岸外包業務承接國,2010年我國軟件出口協議金額達到126.3億美元,同比增長24.4%.有測算表明,按過去5年年均30%~50%的增速發展,到2015年末,我國軟件信息服務外包產業規模將突破1萬億元人民幣大關。
從順應產業發展要求和扶持產業快速發展的目的出發,近年來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支持軟件和信息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從2009年起,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等稅收優惠政策。
這些政策的主要內容包含了3個方面。一是對經認定的包括服務外包企業在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三是對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10]64號文件,自2010年7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這一政策最大的變化就是,免稅優惠由過去重企業資格,變為現在只看業務性質,從而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進一步擴大。
因此,從總體的發展趨勢上看,我國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越來越低,限制越來越小,尺度越來越寬松。
在岸和離岸有別:不利行業整體發展
雖然三年間對于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尺度在一步步放寬,但這些政策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比如,現行稅收政策尚未把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作為一個產業集群發展來考慮,在優惠上重外輕內”,在岸和離岸有別,不利于行業整體快速發展。
如前所述,服務外包分為離岸外包、近岸外包和在岸外包。而根據現行稅收政策,企業只有在取得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后才能享受優惠。近岸外包是指轉移方和承接方來自于鄰近國家,因此近岸外包也可以歸入離岸外包而享受稅收優惠。也就是說,在現行政策下在岸外包企業無法享受服務外包行業的稅收優惠。
這條規定對從事在岸服務外包的企業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不管是在岸、近岸還是離岸,這些企業所做的業務性質實際完全一樣。以一個日本企業為例,該企業在中國設有全資子公司作為其在中國市場的管理中心,并且承接本部的外包業務。與此同時,日本企業本部也將業務發包給中國本土的內資服務外包公司,工作的質量和進度由其子公司負責。本來,中國的服務外包企業和日本企業的子公司都可以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免繳營業稅和所得稅減按15%繳納的稅收優惠。但出于競爭的需要,日本企業采取不再與中國服務外包企業簽訂合同,轉為由其中國子公司與中國服務外包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這樣一來,雖然中國的服務外包企業所做的業務與以前完全一樣,但全部收入都成為在岸外包服務收入,不能享受所得稅15%優惠稅率和營業稅免稅政策,而日本企業的子公司仍可以享受這一優惠。
在實際經營中,一些國內在岸外包公司為了享受優惠,往往在境外注冊一家公司,讓這家境外公司與國內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國內在岸外包公司再與境外公司簽訂一份長期合作協議。但這樣一來,在岸服務外包公司的經營成本必然上升。
縱觀世界級的服務外包公司,比如埃森哲、EDS、惠普、富士通、東芝等公司,他們來自本土的業務量都占了很大的份額。有專家建議,國家應該取消外包服務業稅收優惠在離岸、近岸和在岸方面的差別待遇,按經濟活動的實質內容確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這樣才能真正促進我國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產業集群的形成和發展。
不分扶持對象:高端服務外包發展受阻
服務外包從形式上可以劃分為ITO、BPO和KPO.雖然三者都是基于IT技術的信息服務,但從這3種服務所需要的技術含量看,KPO是服務外包中技術含量最高的形式,理應得到更大的扶持。而目前的政策是這3種形式的服務外包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不利于我國服務外包行業長期取得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
業內人士介紹,ITO就是通常所說的軟件外包,是外包服務業的初級形式或者說初級業務,比如承接編寫國際大公司的薪酬管理軟件等。BPO即業務流程外包,包括客戶管理外包、人力資源外包、財務流程外包、保險理賠業務外包等,是服務外包的中級業務。KPO則指知識流程外包,即將公司內部具體的業務承包給外部專門的服務提供商,包括市場研究、數據分析、客戶調查、投資咨詢等,是外包服務產業的最高層次。從產業發展形勢看,后兩者目前已經成為發展主流并成為國際服務外包競爭的重點。
近些年來,服務外包業在印度、中國、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發展迅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西方發達國家人力成本高漲,為了增加利潤和集中精力進行產品研發,這些國家把這一業務轉移到人力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的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企業和勞動密集型加工業有著極大的相似性——都是國外企業看中國內的人力資源成本相對較低的產物,其利潤幾乎全部來自于勞動力成本方面的差價。
那么,中國企業靠什么才能在服務外包國際競爭中占得先機呢?關鍵是成本。眾所周知,由于國內人力資源成本近年來快速上漲,我國沿海曾經引以為傲的勞動密集型加工行業已經開始發生轉移。國際投資要么轉移到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要么轉投勞動力成本更加低廉的東南亞國家。這一現象警示我們,一旦人力成本低廉的優勢不再,我國的服務外包業極有可能像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一樣,其國際競爭優勢也將不復存在。從目前形勢來看,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競爭已非常激烈,而國內外包市場開放較晚,特別是我國與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相比,勞動力成本差距在逐漸拉大,競爭優勢非常有限。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發展結構優化、技術先進、清潔安全、附加值高、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現代產業體系。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正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現代服務產業,在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中知識流程外包企業的技術含量最高。因此,在制訂針對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建議細分扶持對象,對從事外包服務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由低到高分為離岸ITO、在岸ITO、離岸BPO、在岸BPO、離岸KPO、在岸KPO六種類型,重點扶持在岸KPO外包企業。
扶持力度較小: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優勢有限
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給予服務外包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還比較小,不利于服務外包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據介紹,大多數的服務外包承接國對貨物和勞務的出口,都給予退稅政策。印度、菲律賓、以色列均給予服務外包企業一定年限的減免稅優惠,以色列甚至給予長達40年的免稅待遇,印度的軟件產業則早已實現了稅收零負擔。
而在我國,服務外包主要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對符合條件企業的國際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由于服務產品出口前在國內流轉的環節很多,每一環節都要按全額征稅,所以中國的服務外包很難靠出口環節的免稅而得到多少實質性的減除,稅收負擔依然很重。
大連高新園區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也表示,由于我國貨物和勞務稅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最終導致相當一部分服務外包貿易以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業內人士建議,我國應借鑒國外對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企業的稅收政策,對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企業給予兩免三減半”或更長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后再享受15%的優惠稅率。同時,由于服務外包企業的最大成本就是職工工資,因此為了鼓勵企業創新研發、加大職工培訓力度,建議對研發費100%加計扣除和據實列支職工教育經費;對于企業高管、高端人才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定數額的職工給予返還。另外,鼓勵服務外包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對于以稅后利潤在境外投資成立外包服務企業的給予企業所得稅退還。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國家大力發展軟件信息服務業的背景下,我國服務外包產業將迎來極大發展,行業發展前景非常可觀。雖然歷史機遇擺在眼前,發展的前景也很可觀,但能否抓住機遇實現美好前景,國家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財稅優惠政策是至關重要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