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注冊

1、侵犯他人在先權利。這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實質上這一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等民事權利。這類商標權無效的原因在于,申請人將他人享有的權利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這是侵權行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惡意注冊。這是指注冊商標人申請注冊時違反了誠信原則,惡意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馳名的商標等申請注冊。惡意注冊的具體情形有:
(1)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商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律害的;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標進行注冊的;
(5)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且商標權人是惡意申請注冊并獲得核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