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撤三了怎么辦?我該如何應對,準備哪些資料?
假設張三想要申請一個商標"A",后發現與李四在先注冊的"B"商標近似而被駁回,但是由于張三實際使用"A"商標的年頭較久,所以他決定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排除在先權利障礙,對李四的"B"商標提起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并同時遞交了復審申請。
這時候關鍵來了,如果李四在收到被撤銷的通知書后,不采取積極提供使用證據的策略(可能也明知杠不過),而是重新申請了與商標"B"一模一樣的商標"b",那么,這種情況下,后面申請的"b"商標會通過嗎?
按理說,這種操作屬于同一個商標申請人在相同類別相同產品上申請相同商標的情況,應該是可以活動保護的,但在這之后,如果在先商標"B"運氣不好,被張三提了撤銷后,成功地被撤銷(假設商標"B"已經窮盡所有救濟途徑),那么在后申請的商標"b"由于失去了在先權利保護的支撐,需再次進行實質審查。結果很可能是,在后申請的"b"商標大概率會被正在復審的"A"商標所阻礙,從而被駁回。所以成功的關鍵,還是看"B"商標有沒有被撤銷,如果沒有,那么后申請的商標"b"自然也可以獲得注冊。
現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我重新申請怎么就惡意了呢?我們來看看新商標法中的一條規定。
新商標法 第四條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在商標局看來,申請人被撤銷時理應從正面積極面對,提供使用證據,不提供使用證據就推定沒有使用也是合情合理。重新申請一個一樣的商標,一定程度上會給后續審查環節制造障礙,所以推定涉嫌惡意申請。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如果您不幸面臨商標被申請撤三,肯定是要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證據材料,進行充分和必要的使用答辯。在合理的撤三制度下,通過常規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完全可以得到救濟的。
那重新注冊到底有用嗎?
小編也有很多疑問,問了很多人得到了很多不同的答案
有人說,后申請的"b"商標會直接由于"A"商標的存在而被駁回,而無論"B"商標的撤銷申請成功或失敗,在后申請的"b"商標必然被駁回。
有人說,一方面是由于"A"商標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李四還涉嫌「惡意申請」。
也有人說,后申請的b商標,即使B商標無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證據,只要做了撤三答辯,即使答辯失敗后,繼續做了撤銷復審,通過拉長時間,給予b商標充足的審查時間,也能等到b商標初審公告。
這事你怎么看?歡迎發表意見
那么被提撤三了,該如何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呢?
①將商標貼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通過直接連接、雕刻、品牌或編織,或將其用于商品附加標志、產品手冊、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②商標用于與商品銷售相關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發票、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文件等。
③廣播、電視、公共出版物等媒體使用商標,通過廣告牌、郵件廣告或者其他廣告為商標或者商品制作廣告。
④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中使用商標,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提供的其他材料。
⑤依法使用商標的其他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撤回回復是有期限的。如果企業沒有及時提交庭審證據或者直接無視商標撤回回復,商標被撤銷的概率很大。因此,企業必須先回復商標撤回回復,才能保護其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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