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眾所周知,商標影響力越大,被山寨的風險就越高。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文字上的相近或近似的圖形,注冊混淆消費者的商標,來魚目混珠。既有可能會誤導消費者,還會損失原商標公司的利益。
有那么一家公司,名為“阿里”,事實上和我們熟知的阿里巴巴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家名為湖南阿里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湖南阿里公司)的企業,在2016年申請注冊商標,注冊號:20098899,指定使用服務(第35類,類似群:3501-3503;3506)。

由于湖南阿里公司注冊的商標與阿里巴巴集團在先注冊的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國知局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其后,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湖南阿里公司的訴訟請求。
湖南阿里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完全不相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在二審訴訟階段,阿里巴巴公司向提交證據材料,證明湖南阿里公司及其兩個關聯公司大量注冊了摹仿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巴巴”“淘”等品牌,其中多件商標被不予注冊或予以無效宣告,且該公司曾經對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標惡意撤銷等。因此,訴爭商標系其惡意注冊商標之一,應不予注冊。
另有其他證據顯示,在湖南阿里公司官網部分頁面中,相關內容及版塊均是對阿里巴巴國際站網頁內容的刻意摹仿。另外,該網頁下方鏈接了“模板堂”,該“模板堂”系對阿里巴巴公司主營電商平臺的惡意摹仿。
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漢字“法”及形似英文小寫字母“a”圖形構成,引證商標由人類微笑側臉及形似英文小寫字母“a”圖形構成,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各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在圖形構成、整體視覺效果上較為相近。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作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歷來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知名商標的品牌溢價和信度為企業帶來巨大效益的同時,也滋生了一系列想借機生財,打“擦邊球”的行為。像這家“阿里”公司一樣,從企業字號到商標、官網等,幾乎全盤照搬,很難不讓人聯想到“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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