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是很靈活的,即使和企業字號不一致也關系不大。而且隨著企業越來越多,同類產品競爭激烈,消費者反而更容易將注意力集中到產品上,而不再關心生產者是誰。他們只會記住商標,而不是生產商。

比如著名的“清風”牌紙品,你知道它的生產者是“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比如我們經常點外賣的餐飲平臺“餓了么”,你知道它隸屬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嗎?
消費者很少人會去刻意查看生產者是誰。而且,多商標策略也是企業慣用的品牌策略之一。通過商標不同,對產品進行劃分,讓消費者更容易根據自身需求購買。比如:“金紅葉紙業”除了“清風”牌這一通用紙品,還有高檔的“唯潔雅”牌和更實惠的“真真”牌。
所以,我們不必糾結企業字號和注冊商標不一致。因為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對這兩者的一致性并不敏感。只要將商標好好推廣,產品一樣大賣。
并不是每個公司的名稱都適合作為商標,曾經就有一篇文章,介紹一家特別的公司,他們的商標一共有38個字,就是公司的全稱。其實這并非是一個好的選擇,畢竟公司名稱其實不具備很強的代表性,用來當做商標,反而不容易被人記住。
商標取名不僅要能夠代表企業,同時又要有自己的閃光點,要能夠被人記住,易傳播,更要符合法律的規范,否則就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