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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IP”可以被視為一個保護傘,推動各種創新研究。研究仍然在進行中,存在很多未解答的問題,還有提案以及討論技術替代方案的空間。需要在以上背景下看貢獻文稿【C83】;這僅僅是一份指導文件,其中匯總了【C83】的作者們提出的一些課題,介紹了他們從自己的立場提出的意見,但是尚未出現一種成熟的、眾人都認同的技術性共識。
在新加坡舉辦IETF 106次會議的那個星期,我曾經有機會親自接洽互聯網架構委員會IAB/IETF(互聯網工程任務組)/IRTF(互聯網研究任務組),探討將New IP融入IETF(互聯網工程任務組)/IRTF(互聯網研究任務組)的可能性,但是他們的官員們讓我感覺互聯網架構委員會IAB/IETF(互聯網工程任務組)/IRTF(互聯網研究任務組)不歡迎New IP(我真希望我的感覺是錯的),這讓我們又陷入了“先有蛋還是先有雞”的循環。如果IETF(互聯網工程任務組)對此不感興趣,那么它不應該試圖阻撓其他的標準制定組織研究這個課題。在我看來,需要繼續與IETF(互聯網工程任務組)開展進一步的討論,以探討用例,探討需求,探討差距分析,并確定制定解決方案的佳方法和佳場所。
12) 當前協議系統數十億美元的投資以及互操作性的影響,會阻礙非互操作網絡的發展。任何新的全球性的協議系統實施起來都會耗資巨大,而且可能會對現有網絡產生無法預料的影響。
這確實是新協議系統進入市場的障礙,而且會不適當地偏向于現狀。再強調一次,New IP永遠是要在大限度內與現有的協議實現向后兼容和互操作,從而保護現有的投資。
13) 成千上萬的獨立網絡運營商之間需要達成業務和運營協議(包括記費)。實施新的協議系統不僅僅要處理好協議,還要在協議本身的技術實施以外處理好其他無數的系統。
確實,我認為大家都同意所有的問題都可以歸結為經濟問題。如果新技術帶來的益處和經濟優勢無法蓋過新技術推行的成本和困難,那么新技術就無法推行。
14) 此提案的服務質量方面可能會使若干領域的監管問題和立法問題復雜化。這些領域包括許可證授予、競爭政策、數據保護、定價以及普遍的服務義務。
這一點完全可以理解,但是這好像是在說,由于某些城市的設計和監管是以馬匹為出發點,因而我們就不應該發明出汽車。新技術絕不是以這種方式發揮作用。如果新技術表明其具有優勢,且采用了新技術的人取得成功,而拒絕新技術的人遭受失敗,那么新技術就會推行。如果新的服務質量有優勢,那么它就會在其具有優勢的領域得以推廣。那些打算使用分組技術但是需要更多功能的私有網絡可能就是這種情況,例如工業機器類通信網絡。
現在我們來回顧一下歷史。以前,電信與數據通信之間是有區別的,而且在如何使用數據通信實現電信方面存在明顯的監管限制和界限。從那時起,技術不斷進步,監管規定也不斷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