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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下發《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以下簡稱新文件”),相關企業十分關注,紛紛向稅務機關咨詢:和《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相比,財稅〔2010〕64號文件有哪些優惠政策調整?筆者歸納出三個方面。 調整之一:優惠區域有所擴大。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優惠政策,是由江蘇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而來,推廣范圍為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去年國家認定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20個城市為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今年2月,國家又認定了廈門為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因而財稅〔2010〕64號文件把廈門也列入了優惠區域。企業只有在這21個城市范圍內(含所轄區、縣等全部行政區劃)注冊,才能享受優惠。 調整之二:優惠門檻降低。財稅〔2009〕63號文件規定了須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財稅〔2010〕64號文件則沒有任何前提條件限制,即使不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也可享受營業稅優惠。 應當注意:財稅〔2010〕64號文件只涉及營業稅優惠調整,而財稅〔2009〕63號文件還包括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適用15%低稅率;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資總額的8%。如果不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雖然可享受營業稅優惠,但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調整之三:直接轉包也可以享受營業稅優惠。根據財稅〔2010〕64號文件規定,只要是境外單位與其簽訂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規定范圍內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營業稅。而財稅〔2009〕63號文件則未提到直接轉包”。 既然規定了直接轉包”,則再轉包就不能享受優惠。假設A公司與境外B公司簽訂合同,A公司轉包給C公司,C公司又轉包給了D公司,D公司為B公司提供規定范圍內的服務,則A公司不能享受優惠。 不管是否再轉包,接包方因為沒與境外單位簽訂合同,收入是從境內轉包方取得,所以不能享受優惠。 最后需要強調,免征營業稅的對象是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而不是指企業。如果除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外,還承接了國內的服務外包業務,則從國內取得的收入部分不免稅,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假設某服務外包A公司在南昌注冊,8月份與境外B公司簽訂合同,為B公司提供系統軟件開發服務,B公司付給A公司200萬元;A公司還為本市F公司提供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F公司付給A公司80萬元。則200萬元免稅,80萬元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A公司8月份應納稅額80×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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