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家看來,外包顯然應有界線。比如,審批權、執法權肯定是不可讓渡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賈西津說。
南京市鼓樓區在關于推進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執行”等不得實行服務外包。
在地方的探索案例中,最具爭議的是深圳寶安西鄉花園街區”所推行的綜合執法管理模式”,其外包的物業公司城市保姆”負責8大類26項社會公共服務內容,涉及街區治安巡查、協助公安機關治安防控、協助交通部門維護交通秩序等內容。
當地相關官員和企業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執法權仍在政府手中”,比如,面對走鬼”(小攤販),巡查員一般采取勸阻方式,實在不行采取人海戰術圍之。我不太相信在實際工作中,這條線真能被守住。”賈西津說。北京市的交通協管員就曾因協助貼條”和照相而備受詬病,最后被取消這些權限。
從操作角度而言,政府的多數具體事務性工作是可以外包的,比如,不僅發改委,黨政機關各個部門的大量研究課題是可以向社會購買的。可以討論的議題還包括,如果相關事務外包出去,那么,這些部門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比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是否非設不可?
事實上,就連政績考核方案,也可外包。2005年,從東風汽車老總調任武漢市委書記的苗圩(現任工信部副部長)認為現有考核體系不適合科學發展觀要求,于是委托國際著名咨詢機構麥肯錫為該市重新打造一套考核體系。當然,政府對麥肯錫方案作了修正后才推行。
從袁岳的經驗來看,一些外包項目對于政府來說并不是非做不可,之所以做,經常與開明的領導”有關———他們或接受過海外教育,對外包有更深入的理解,或希望在前任的基礎上能有創新。另外的現實是,上述創新也能令官員脫穎而出,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