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國家將深圳在內的20個城市列為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對這些城市的技術先進服務企業,國家給予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為此,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咨詢中心工作人員就納稅人關注的相關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問: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業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國家就技術先進型服務業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服務企業以及江蘇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行以下政策:
1.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繳納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問: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答: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具體范圍如下: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附件。
問: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有哪些?
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企業從事上述第1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 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問:如何辦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及稅收減免手續?
答: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聯合進行初步審查后,報送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予以認定。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企業應持相關認定文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的備案程序辦理。
此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