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全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h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巴黎公約》是最早簽訂的有關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同時也是知識產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公約。該公約簽訂后100多年, 曾經召開過8次修訂會議,通過了6個修訂本。目前,大多數成員國都采用斯德哥爾摩文本,少數國家仍采用海牙文本、倫敦文本或里斯本文本。我國從1985年3月19日起成為《巴黎公約》的正式成員,適用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并于加入時聲明對公約的第28條(即將有關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