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現行《專利法》位于《美國法典》( United StatesCode)第35編,是1952年整合歷次專利法案而成,其后經歷過1975年、1984年、1999年和2011年4次較大的修訂。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84條:“根據有利于原告之證據顯示,法院應對原告因專利受侵害之程度作出判決,給予足夠之賠償,其數目不得少于侵權人實施發明所需之合理權利金,以及法院所定之利息及訴訟費用之總和。陪審團如未能確認損害賠償額,法院應估定之,以上任一種情形下,法院均得將決定或估定之損害賠償額增加至3倍。法院得請專家作證,以協助決定損害賠償或在該狀況下合理之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