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Shree Nath訴AllededBlenders and Distillers(MIPR2015(2)246)一案中擴大了搜索范圍,其中分庭制定了“同義詞理論”,以確定商標OFFICER'S之間的相似性特別和官員的選擇。法院認為,競爭商標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兩者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很可能引起欺騙。
在Las Vegas Sands Corp訴Bhasin Infotech and Infrastructure Pvt Ltd(2012VIIAD(Delhi)362)一案中,法院承認原告商標VENETIAN和VENEZIA在其在拉斯維加斯和澳門的酒店和服務(wù)中的跨境聲譽。為支持這一發(fā)現(xiàn),法院依靠在印度流通的文件(例如雜志,旅行指南和網(wǎng)站)以及大量利用原告服務(wù)的印度游客。
即使在產(chǎn)品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也要保持約束:在Playboy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訴Malik(2001 PTC 328(Del))一案中,法院裁定PLAYBOY商標由于在世界范圍內(nèi)的廣泛使用而與原告完全相關(guān)聯(lián),盡管此標志在印度被禁止。
在2016年7月8日簽署的Toyota v Mangal(CS(OS)2490/2009命令)中,德里高等法院在分析其跨境聲譽后,給予了明顯的聲譽。經(jīng)過廣泛的辯論,法院認為PRIUS作為世界上第一輛混合動力汽車的全球聲譽已蔓延到印度,以至于它是一個著名的商標。該決定的一個關(guān)鍵區(qū)別在于,盡管它未在印度注冊,但仍擁有PRIUS標志。此案也很引人注目,因為法院采用了司法通知的概念,這在商標法中是很少見的。
商標注冊局根據(jù)司法聲明發(fā)布了(非窮舉的)馳名商標清單。
名人權(quán):名人的人格和名字權(quán)受假冒法律保護。在DM Entertainment Pvt Ltd訴Baby Gift House案(MANU / DE / 2043/2010)中,法院禁止被告出售流行偶像Daler Mehendi的相似娃娃,并裁定未經(jīng)授權(quán)將名人的個人身份用于商業(yè)用途是對名人將其個性和形象商業(yè)化的專有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