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早些時候在Mission Products Holdings,Inc.訴Tempnology LLC(In re Tempnology LLC)一案中,第一巡回法院與第七巡回法院分裂,879 F. 3d 389(2018年1月1日)。在中作出的商標許可人的權利的商標沒有生存拒絕當事人的合同中,法院指出,商標11 USC§101(35A)的知識產權定義中未列出許可證,該法規也未包括任何可能擴展到商標的包羅萬象的條款或剩余條款。法院指出,國會明確提及了一個相對模糊的財產(掩蓋作品受標題17的第9章保護),并且如果它打算將知識產權例外擴展到商標,則會確定一個更明顯的類別,例如商標。法院承認,盡管某些權利可能會在駁回中幸存下來,并且駁回不會“蒸發”一項權利,并且法院可能有權承認根據11 USC§365對駁回的影響的“未成文”限制,但商標不適合用于這種司法認可的例外,因為有效許可商標要求許可人監督和控制以該商標出售給公眾的商品質量,否則,可能會損害所有者權利的有效性,從而有可能放棄該商標。結果是破產的債務人將被迫在履行與延續許可有關的執行義務或冒其商標損失的風險之間做出選擇,不應強迫拒絕債務人做出選擇。
2018年10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就Tempnology案批準了證明書的請愿書。(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訴Tempnology,LLC,nka Old Cold LLC,案號17-1657。最高法院同意根據11 USC§365決定是否由債務人-許可人拒絕許可協議,根據11 USC§365(g)構成對合同的違反,終止了被許可人的權利,該權利將在適用的非破產法規定的許可人的違反下幸免。最高法院針對該問題的裁決將解決電路之間是否存在商標被許可人可以繼續使用商標在破產許可人拒絕許可之后。被許可人可能會爭辯說,《破產法》未能明確規定繼續保持商標被許可人權利這一事實并不能改變以下事實:正如Sunbeam法院所裁定的那樣,根據第365(g)條作出的拒絕僅僅是違反許可人和商標侵權許可人不終止被許可人的知識產權使用權。換句話說,被許可人的權利不應終止,但被許可人對未履行義務的補救措施僅限于破產案件中的損害賠償要求。相反,破產財產可能將依賴于第一巡回法院基于法定依據的論點,即承認持續使用許可商標的權利將顛覆破產債務人因拒絕許可協議而違反國會意圖而“重新奪回”許可商標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