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基于使用而產生,從法理的角度來講,商標所有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其對商標進行使用是一種表意行為.屬于法律事實.這種法律事實引起了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其內容便是有關商標的權利與義務:商標權人有權使用該商標以獲取其中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對該此進行的干涉和阻碉。商標法律關系的核心,是商標權人與其他義務人(通常是其他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私人利益.作為財產權,商標權屬于私權已是一個共識, T RIPS協定的序言也如是宣稱、雖然商標法涉及公權力,如不動產物權,股票、債券等私有財產,它們和商標權一樣離不開行政部門的規制,但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承認和保障私權,規削的對象限于形式要件.無礙財產的私權屬性.“法律關系的屬性,決定它所適用的法律的性質.商標權的私權性質決定了它得棲身的法律家園只能是民法。”商標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這決定了商標法的私法地位,它應當和物權法,債權法一樣.是事基本法,它與民法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應當遵循民法的一般原則,商標法的宗旨應當是維護以商標權為核心的商標財產權制度。 對商標權的保護無疑是商標法的核心內容。商標之所以需要保護是因為商標承著商標權人的投資。其實,正是由于對商標的使用,或者說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培育和付出(他們投入精力時間和金錢)使得商標在公眾心目中獲得一定的商譽,而商譽則借助商標給其所有人帶來財產性利益,包括減少交易成本,縮短交易周期,提高產品的銷售量,增加市場占有率,以價格優勢提高邊際利潤和利用品牌效應降低新產品促銷成本等。所以,對商標的支配、利用成為一種利,商標權人基于自己的付出有權通過支配利用自己的商標獲取這種種好處和利益,而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作為義務人,有義務不干涉商標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商標權人的商譽獲取利益、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法律的規制 總之,商標標權是私權,它是基于商標所有人的付出而產生的法律對商標權的保護基于商標通過使用取得一定的商譽進而存在的利益,而非基于注冊,法律要保護的正是商標所有人的投資利益免于被他人的冒用或混淆欺騙行為所盜。因此,法律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也應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