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著名的SNOB香水商標案中,作為原告的法國香水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跨國公司,多年來在美國之外的多個國家出售SNOB牌香水。但是原告不能在美國出售SNOB牌香水,因為被告自1951年起就獲得SNOB牌香水在美國的注冊。原告主張被告的交易額非常少,并且只從事將原告趕出美國市場的交易。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已經承認他對SNOB商標的注冊因為沒有及時更新而失效,并且原告要求被告對于SNOB商標在美國并不享有權利的要求被駁回。該案件并不同于第五巡回法院審理的 TIME OUT案件,交易是真實的,但是被告的交易數量是否足以確立被告的商標權利。從1950年到1971年,20年里,被告僅僅售出了81瓶SNOB牌香水,從真實的消費者那里只產生了不到600美元的總收入,總利潤不足100美元。因此,上訴法院就認為,被告并不是一種為了取得商標權的真實使用,而是為了將原告趕出美國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