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保護要求與商標功能演進相適應,都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段的產物。從17世紀初葉開始,英國通過普通法獨創的“假冒訴訟”(action for passing o)對商標權人(在先使用者)提供保護。一般認為,近代意義的商標權保護最早可追溯到1618年英國一布商因另一布商假冒其標識提起訴訟并獲支持的案例;1842年的 Perry v. Truefitt-一案則奠定了英國現代假冒訴訟”的基礎,該案對“假冒訴訟”原則性陳述被廣泛接受,即“一個人不得在假冒他人的商品的情況下銷售自己的商品;它不能被允許進行如此的欺騙,也不允許采取達到此種目的的手段。因此,它不能被允許使用能夠引起購買者相信其所銷售的商品為他人所制造的姓名標記、文字或者其他標示”,即任何人均無權將自己商品表述為他人商品,否則將導致商品或服務來源上的混淆妨礙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這也是現代商標權保護的本質所在。之后“假冒訴訟”成為專門用于保護商標或商號上財產權的訴因主要針對兩類情形:一是被告的交易方式可能導致公眾相信其商品或服務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務,二是被告通過使用與原告極為近似的標志、商號或包裝裝潢,暗示其商品是原告的商品。后來,“假冒訴訟”也被用于保護商譽。當然,“假冒訴訟”的前提是原告享有爭議商標或商號的專有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