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撥款法案對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本案通過審理明確了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中與注冊條件相關的條款含義,澄清了成員拒絕商標注冊的立法權限范圍,豐富和發展了WTO體制的法理學。(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Gatt &WTO:Ins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轉引自張乃根. TRIPS協定: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5:46.)本項WTO爭端案件也是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動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解釋明確了商標注冊的基本義務 1.商標注冊基本義務的性質 本案在認定第211節(a)(1)與TRIPS協定義務一致性的過程中,分析了第211節(a)(1)對特定商標注冊與續展的限制是否抵觸了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商標的注冊義務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五“同樣”注冊義務。這兩項條款所包含的商標注冊義務是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中為成員設置的基本義務要求。通過本案對相關條款的解釋,確認了這兩項條款義務僅限于商標形式方面。 2.拒絕商標注冊的權限范圍 本案中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審查了綜合撥款法第211節(a)(1)作為所有權性質的措施限制特定商標注冊,是否符合TRIPS協定。通過對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解釋,本案表明成員采取拒絕商標注冊的理由可以是巴黎公約與TRIPS協定未明文規定的理由,只要不減損巴黎公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