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WTO體制促進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的動態發展 在WTO體制下,TRIPS協定商標注冊的協調機制也是一個動態的體系。本案的出現豐富了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的內容,有助于澄清有關的協定原則,發展了相關的法理學,(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Gatt &WTO:In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轉引自張乃根. TRIPS協定: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6.)成為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動態協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例如,本案中出現以巴黎公約法文版為解釋的條約的新問題。專家組根據國際公法的條約解釋習慣,對“同樣”一詞的通常意義予以分析,但是英文與法文的意義并不完全相同,專家組援引巴黎公約第二十九條(1)款(C)項,決定以法文本為準。這雖符合維也納公約第三十三條關于以兩種文字認證的條約之解釋通則。但是TRIPS協定納入的巴黎公約實體性條款并未包括巴黎公約第二十九條(1)款(C)項。根據WTO協定第十六條第六款,包括TRIPS協定在內的WTO協定之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WTO體系內條約解釋可參考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上訴機構未明確采取本案專家組以法文本為準的做法,而是參考英文本和法文本解釋巴黎公約條款。實際上也完全認同了法文本為準的釋義。這為今后商標注冊義務爭端解釋可能開設了必要時依據巴黎公約法文本加以解釋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