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通市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共立案查處商標侵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670起,辦結案件589起,涉及金額1234余萬元;移送司法機關13件,涉及金額182余萬元。
在“5·10中國品牌日”來臨之際,市工商局從大量侵權假冒案件中篩選了一些涉及民生、“傍名牌”仿冒混淆、“高明”隱蔽的假冒手段及網絡交易和打法律邊界“擦邊球”等的案例,確定為2017年度商標的十大侵權假冒典型案例,并予以發布,以進一步震懾侵權假冒行為。記者選取了其中三個案例,通過點評或許可以幫助讀者對侵權假冒行為有更為直觀的認識和了解。
工程施工中購買使用侵權產品,定性為“銷售”
案情:
如東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如東縣Z醫院整體遷建項目凈化工程中使用的橡膠地板侵犯了“nora”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常州B公司于2015年中標承接如東縣Z醫院整體遷建項目凈化工程,招標文件中靜電耗散型橡膠地板響應品牌為諾拉。2016年8月,當事人與合肥F公司簽訂了涉及高科牌T15-18橡膠地板的購銷合同,并將該批高科牌橡膠地板運至項目工地,由當事人簽收,當事人對上述橡膠地板產品加貼了“nora”“noraplan”“eco”等內容的標簽。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要件,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如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5萬元的處罰。
點評:
該案當事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購買使用假冒侵權產品,案情復雜。當事人強調其購入涉案侵權產品的目的只是為滿足其承接的建設工程的需要,而非銷售。但從其使用過程的實質來講,并不能改變“買賣法律關系”的事實。所以,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贈品應視為“銷售”行為,不能使用假冒侵權商品
案情:
2017年2月,如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銀行在吸儲時向儲戶贈送的“藍月亮”洗衣液涉嫌假冒。
經查,2016年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5日和2017年1月1日,當事人許某分別通過阿里巴巴平臺及手機微信、電話訂購等形式從臨沂市某日化用品商行(微信好友聯系)、山東臨沂人王某(電話聯系)和河北一微信好友處購進標注有“藍月亮”商標及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1kg瓶裝、2kg瓶裝、3kg瓶裝及500g袋裝藍月亮洗衣液共計708箱。然后由當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間根據前期訂貨情況,分期分批送貨上門銷售至某銀行10家支行。經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鑒定,上述1kg和2kg 兩個規格共計184瓶的藍月亮深層潔凈護理洗衣液非該公司生產,系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及侵犯“藍月亮”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如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6萬元。
點評:
該案是典型的網絡侵權案件。通過該案的查辦,提醒經營者,贈品應視為“銷售”行為,也應適用“三包”規定,不能使用假冒或侵權商品。
過去合同存續期間剩余的商標,在合同履行結束后生產的商品不合法
案情:
2017年3月,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某針織服裝公司使用“gelato pique”商標情況展開調查。
經查,2017年1月起,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授權,擅自在生產的服裝等商品上使用2015年、2016年和商標所有權人合同存續期間剩余的商標標識、吊牌及布料。至案發,當事人生產帶有“gelato pique”商標的浴袍、上衣等共計1771件,還未銷售,貨值為66843元。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5萬元。
點評:
該案提醒經營者,過去合同存續期間剩余的商品、標識、吊牌及布料在合同履行結束后生產的商品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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