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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規定中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所以個人申請的商標權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申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標簽:海北 成都 甘孜 秦皇島 河池 西安 山南 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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