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該案迎來二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華潤豪景酒店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即華潤豪景酒店停止侵權行為并更改企業名稱,賠償華潤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余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擅用“華潤”引發糾紛
華潤集團系一家綜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業集團,業務范圍包括地產、消費品、電力、醫藥、水泥、燃氣、金融等多個行業。華潤集團前身為1938年在中國香港成立的聯和行,1948年改組更名為華潤公司。1983年,改組成立華潤集團。
華潤豪景酒店成立于2015年5月,經營范圍為住宿、餐飲服務、保健食品批發零售、美容服務、足底保健服務等。
華潤集團
“華潤”字號自1948年使用至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在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華潤”會造成公眾的誤認,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在其經營場所使用“華潤”商標,屬于在不相同的服務上復制模仿“華潤”馳名商標,故被告的使用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并且被告不正當地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故應當對華潤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基于此,華潤集團將其起訴至法院。
華潤豪景酒店
“華潤豪景酒店”標識與涉案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華潤豪景酒店所經營的服務與華潤集團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同樣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因此,華潤豪景酒店不存在侵犯華潤集團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基于此,華潤豪景酒店在經營項目中使用企業名稱和簡化使用“華潤豪景”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保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表明,華潤集團在經營過程中,既將“華潤”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又將“華潤”作為其核心注冊商標標識來使用,兩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在華潤豪景酒店注冊成立及開始使用“華潤”標識之前,經過華潤集團長期、廣泛地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華潤”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此外,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亦曾先后認定涉案商標已構成在資本投資服務上的馳名商標。華潤豪景酒店在其經營的涉案酒店外部招牌、酒店車輛、內部設施、宣傳標識、客房陳設物品及餐廳物品上均突出使用“華潤豪景酒店”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與華潤集團的涉案馳名商標建立聯系。
一審法院還認為,華潤豪景酒店在華潤集團“華潤”字號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在從事酒店及餐飲行業經營時未予以合理避讓,而突出使用“華潤”字號,故意攀附華潤集團的“華潤”字號之商譽,容易導致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華潤豪景酒店與華潤集團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對華潤豪景酒店的投資或經營主體產生誤認,從而損害華潤集團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故華潤豪景酒店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華潤豪景酒店停止侵權行為并更改企業名稱;華潤豪景酒店賠償華潤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共計20余萬元。
華潤豪景酒店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