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國民老公”王思聰轉發了一篇微博,并評論道:“這就是廣州美術學院教授,實驗藝術系主任嗎?瑞思拜。”由于王思聰巨大的網絡影響力,此事很快就引來了大量群眾圍觀。

(截圖自王思聰微博)
經了解,事情起因是2021年1月1日元旦那天,廣州美術學院教授、跨媒體藝術學院院長馮峰對其作品《鴨兔元旦》進行了展覽。而在1月15日晚,就有網友在微博發文,認為“鴨兔”抄襲了“米菲兔”,質疑馮峰“加個鴨嘴巴就當做自己的作品展出”。
此事迅速引起網友熱議,很多網友認為馮峰涉嫌抄襲,侵犯了米菲兔作者迪克·布魯納的著作權,原貼也得到了王思聰等大 V的轉發評論。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么是“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相關規定,著作權是作者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創作出作品,由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作品享有的四種人身權和十三種財產權的權利總稱。
簡單來說,“著作權”就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法定權利。
“作者”就是作品的創作人。那,什么是“作品”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可見,是否具有“獨創性”,這是是否構成作品、是否應受保護的實質要件。
“獨創性”中的“獨”是指“獨立”,“創”是指“創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那么現在問題來了,“鴨兔”具有獨創性嗎?是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嗎?

(截圖自馮峰微博)
根據馮峰在微博回應,《鴨兔》是在他讀了《哲學研究》后,受其影響而創作的作品。言下之意,《鴨兔》是馮教授獨立創作而成,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其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1號(張曉燕訴雷獻和、趙琪、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是著作權侵權領域重要的指導案例,完整總結了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方式。在該案件中,最高院指出“判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從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時,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應從思想、情感、創意、對象等方面進行比較?!?/p>
由于沒看到相關證據,筆者不便直接下結論,大家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指導案例自行評判。但是,馮峰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公眾才能更好判斷《鴨兔》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作品”。
如果,馮峰能證明他從未接觸過米菲兔,而鴨兔是他完全獨立構思創作,則鴨兔也構成作品,跟米菲兔一樣受到法律保護。
然而,根據網絡信息得知,米菲兔被創作于1955年,其卡通形象多年來被廣泛運用各種生活用品上,如服裝、玩具、文具等。以米菲兔的知名程度,馮峰想證明其從來未接觸過米菲兔,難度比較大。
假設,馮峰能證明鴨兔系其獨立創作,構成作品,那鴨兔和米菲兔如此相似,米菲兔又是誕生在先,馮峰是否侵犯迪克·布魯納的著作權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1號指導案例的精神,獨創性并不要求“作品內容是前所未有的”,但必須經過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將相關素材(既可取材于現實、也可想象創造)進行獨立創作完成。即使該作品與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該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產生的,也具備獨創性。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看到這里,我想對于馮峰的“鴨兔”是否侵犯迪克·布魯納的“米菲兔”著作權,大家應該有了更深的思考和更多的認識。
學習,往往是從模仿開始的。幼兒牙牙學語、蹣跚學步都是從長輩的言傳身教中模仿而來。學書法,先臨摹字帖;學畫畫,先臨摹他人的優秀畫作。待自身的技藝成熟,能熟練運用時,作者再根據其靈感、見解創作出自己的作品。私以為,成熟的創作者應盡量避免發表與他人作品雷同的作品,不管該作品是不是自己獨立創作而成的。觀賞者/讀者具有主觀的鑒賞能力,絕對不會去考究作者的作品是怎么創作出來的,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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