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無線AP同家用路由器一樣成為企業、寫字樓或者商務園區等場所不可或缺的無線局域網連接設備。因此類設備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由此也頻頻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敦駿公司)起訴廣州市虹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虹聯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虹聯公司生產、銷售的智能無線云AP系列產品侵犯了敦駿公司擁有的名為“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虹聯公司需停止侵權并賠償敦駿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9萬余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敦駿公司為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其擁有的涉案發明專利系從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處受讓獲得的網絡通訊領域方法專利,技術特征較為復雜。此外,該專利歷經兩次無效宣告程序,均被維持有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通過對該案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的認定,有利于打擊行業競爭對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引導企業進行良性競爭。與此同時,案件的審理結果亦系對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研發成果的肯定,有利于企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核心競爭力。
起訴專利侵權
2002年6月28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就涉案專利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08年8月2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02123502.3)。2015年7月2日,涉案專利權利人由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變更為敦駿公司。
對涉案專利進行檢索后可見,涉案專利涉是一種強制(Portal)業務技術,是對“目的地址轉換+源地址轉換+重定向”技術方案進行提煉,可簡化強制實現過程和減輕對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的要求。簡言之,通過涉案專利技術,終端設備不需要任何特殊配置就能完成上網認證,提升了用戶的上網體驗。據悉,涉案專利曾兩次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不過均被維持有效。
虹聯公司成立于2007年,業務范圍涵蓋軟件開發、計算機零部件制造、計算機信息安全設備制造等。2017年11月,虹聯公司推出了智能無線云AP系列產品并在其官網平臺進行展示和銷售。敦駿公司在對相關產品進行比對后認為,虹聯公司的部分產品均使用了Portal認證,涉嫌落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據此,敦駿公司將虹聯公司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等。
庭審中,敦駿公司明確表示以權利要求1確定其專利權保護范圍,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過程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步驟完全一致。
一審判賠百萬
對于敦駿公司的起訴,虹聯公司否認侵權,并辯稱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并不相同:首先,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現方式是在數據包內直接的攔截和修改,所有操作都是在Linux操作系統的TCP/IP協議棧內完成,不存在“虛擬成用戶要訪問的網站與門戶業務用戶設備建立TCP連接”。其次,涉案專利的核心部分是一個虛擬的web服務器,可以實現Portal認證強制跳轉,被訴侵權產品中沒有一個虛擬的web服務器,Linux協議棧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現方法內容。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在認證開關開啟的情況下,使用過程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步驟完全一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虹聯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因侵權所取得的獲利以及許可費均無法確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根據涉案專利權的類別(發明專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和情節、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眾多、被訴侵權方法對于被訴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率高、被告的企業規模以及銷售渠道、銷售范圍等因素后,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另外,法院亦支持了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1.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明確焦點問題
據悉,涉案發明專利為方法專利,即雖然被訴侵權產品是由被告所制造、銷售的,但被告并非侵權技術方案的直接使用者。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及按照專利侵權判斷的一般規則,應當以被訴侵權人所實施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全面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作為專利侵權的必要條件,僅僅是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亦難以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作為一件方法專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對此,該案審判長丁麗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方法專利因其自身的特點,往往只能撰寫成為需要多個主體的參與才能實施的內容,特別是終端用戶,在涉案專利技術屬于的網絡通信領域更是如此。方法專利在實際應用中,往往都是以具體設備的形式出現的,網絡通信領域方法專利多以軟件形式安裝在硬件設備中,由終端用戶在使用設備時實現專利方法。關于該種情形的方法專利,有只認定被訴侵權人在測試被訴侵權產品過程中實施專利方法構成侵權的,也有在直接侵權人存在的情況下,認定構成共同侵權的,但是均不能使得此類方法專利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對此,法院認為,在具備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侵權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直接構成專利侵權:首先,被訴侵權方法在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過程中得以固化,終端用戶無需借助其他特殊裝置或條件,即可實現專利方法。該案中,終端用戶購買被訴侵權產品后,只需要在正常網絡環境下,利用普通具有上網功能的電腦,就能夠完整地實施涉案專利方法。其次,被訴侵權產品使用過程中實現專利方法所達到的功能,只能使用專利方法。該案被訴侵權產品與普通路由器的區別就在于其需要實現Portal功能,而被訴侵權產品的Portal功能是使用專利方法實現的,并無其他實現的途徑。再次,專利方法與被告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中獲得不當利益存在密切關聯。涉案專利方法并非是實現強制Portal功能的唯一方法,但被告制造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卻采用了涉案專利方法來實現強制Portal功能。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為,應當認定被告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并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倍←惐硎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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