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權利人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從而獲得一定收益的行為。該行為可以讓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都獲得一定的利于,然而在許可過程中,伴隨著很多風險。一般情況下,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
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①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②排他使用許可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排他使用許可與獨占使用許可相比較,雖都是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但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許可的商標注冊人自己是可使用該商標,而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注冊人不可使用該商標。如果出現商標侵權行為,被許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當商標注冊人不起訴或者怠于起訴時,被許可使用人可以單獨提起訴。
③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該許可使用方式是目前比較普遍的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如各種加盟連鎖店的品牌許可通常都是普通許可的方式。普通許可使用方式下,當出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只有在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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