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算起,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已走過二十余年時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產經營,擺脫了計劃經濟的行政指令控制,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通過競爭機制和價格杠桿的作用,來進行資源配置。為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在我國經濟轉軌之初,為市場經濟立法的任務就明確提了出來。
當時我國經濟領域制定的法律僅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會計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限的幾部,市場主體、市場秩序、行業監管等方面的法律仍大多處于空白狀態,已制定的法律受當時認識水平局限,也難以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市場經濟的法治化道路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起步的。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時期的經濟立法:1993-2003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行整體設計,并在第九部分《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中提出了加快經濟立法、到世紀末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目標,要求抓緊制訂關于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法律”。
從那時起,市場經濟立法大踏步前進,形成了一波為市場經濟集中立法的高潮。圍繞初步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目標,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創紀錄地提出了152件立法項目,包括115件擬屆內審議的一類項目和37件研究起草、成熟時安排審議的二類項目。
為加快法律起草進度,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中央軍委、總政治部等都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起草任務。這些法律項目中,規范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總數達到50件,占三分之一。實現了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的一次飛躍,經過八屆全國人大五年的努力,累計制定法律和法律問題的決定118件,其中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從無到有,市場經濟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
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初步形成的基礎上,1998年黨的十五大進一步提出了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戰略目標。九屆全國人大期間,常委會立法規劃再次提出89件立法項目,包括63件一類項目和26件二類項目,經濟領域的相關立法繼續擺在首要位置。
同時,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設計,原來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法律分類進一步明確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
其中,民法商法作為規范民事、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與市場經濟體制直接相關,行政法、社會法等部門中不少法律也有著密切關系。據統計,1993-2003年的八屆、九屆全國人大兩屆任期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31件,其中關于市場經濟體制或相關的立法項目超過100件,占到將近一半。
梳理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十年間的經濟立法,主要是圍繞1993年憲法修改精神,以形成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為目標,按照急需急用的原則,制定出臺一批基礎性、綜合性的重要法律。
一、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
主要用來規范市場主體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對企業主體的規范從原來按所有制形式轉變為按責任形式進行立法,保障和明確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比如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1997年制定的合伙企業法、1999年制定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等。這些法律的制定保障了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設立和規范運作,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
二、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
主要包括市場準入、商品和勞務交易、合同簽訂和履行、物權取得與變更以及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法律。比如1993年制定的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4年制定的廣告法,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等。這些法律的制定促進了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和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
三、加強宏觀管理的法律
包括加強和改善政府宏觀調控,加強對一些特定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比如1994年制定的預算法,1995年制定的人民銀行[微博]法,以及農業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用航空法、煤炭法、電力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具有較強行業管理色彩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制定對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政府宏觀管理發揮了顯著作用。
四、加強社會保障的法律
主要包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職工提供社會救濟、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方面法律。比如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2001年修改的工會法等。
五、促進對外開放的法律
包括1994年制定的對外貿易法,2000年前后陸續修改的外商獨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三法”,適應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微博]的現實需要。
這些經濟領域法律的出臺,基本實現了在市場主體、市場交易秩序、宏觀調控、勞動與社會保障等主要領域的有法可依,也為各類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釋等配套法規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時期的經濟立法:2003-2013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再次明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明確要求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著眼于確立制度、規范權責、保障權益,加強經濟立法”。
這一時期,隨著主要經濟法律陸續出臺,經濟領域立法進入相對平穩的發展時期。十屆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提出的立法項目分別為76件和64件,低于八屆和九屆時期的152件和89件的數量,也低于八屆和九屆實際審議129件和124件的數量。隨著各領域立法的統籌推進,市場經濟領域的立法項目的數量和占比也有所下降。具體來說,經濟立法重點圍繞以下領域。
一、完善市場主體和中介組織制度
主要是適應市場主體多樣化、規范化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類市場主體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比如2005年修改公司法、2006年修改合伙企業法和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7年修改律師法等,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有序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完善產權制度
主要是按照產權明晰的要求,保護公有、私有等各類產權權益,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比如2007年制定的物權法,2008年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法、2010年修改著作權法等,對各類財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維護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三、完善市場交易制度
主要是促進公平競爭、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的立法,比如2004年修改的票據法,2006年制定的農產品(12.14, -0.21, -1.70%)質量安全法、反洗錢法,2007年制定的反壟斷法,2012年制定的旅游法等。
四、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
主要包括金融、稅收、投資等領域的一些法律,比如2003年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法、商業銀行法,2005年修改的證券法,2005年和2007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法、城鄉規劃法,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郵政法、統計法等。
五、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
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和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比如2007年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10年制定的社會保險法等,這些法律的制定有效推動了民生改善,促進了和諧社會建設。此外,在對外開放、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也陸續制定了一些相關法律。
同時,與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這一時期的經濟立法有一些自身特點。
一、突出抓好法律體系中支架性法律立法
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立法中重點抓了若干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性作用法律的制定。比如,為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的憲法精神,2008年10月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法,建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礎性制度。
又比如,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更好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強化對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2010年10月制定了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作了全面規范,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強化保障改善民生等社會領域立法
比如,針對勞動合同領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較為普遍的情況,在勞動法的基礎上,2007年制定專門的勞動合同法,通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加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此外還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又比如,針對社會保險權益保障不到位、統籌層次低等問題,2010年及時制定出臺社會保險法,較好地解決了社會制度中的突出問題。比如,針對旅游市場秩序混亂,零負團費等市場頑疾橫行,旅游者權益得不到保護等問題,2013年專門制定了旅游法,為整治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加快了法律的修訂和清理工作
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原來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不少市場經濟初期制定的法律與后來制定的法律不相一致,還有一些法律不能適應實踐快速變化,都對及時修改清理法律提出了明確要求。
比如,2012年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就是適應居民財富管理市場的快速發展,將基金業發展初期制定的基金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首次規范了私募基金,為基金業更好發揮居民財富管理功能明確了法律依據。
又比如,針對不少法律嚴重滯后于實踐發展的問題,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攬子對59部法律的l41個條文進行了修改,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多部法律中關于計劃經濟、指令性計劃等條款,有力地解決了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協調問題。比如,2007年制定的勞動合同法,雖然實施時間并不長,但由于勞務派遣行業無序發展,原來規定難以適應,2012年及時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加強了勞動派遣的規范管理。
這一時期的最大立法成就,是如期完成了黨的十五大提出、十六大、十七大重申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國家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等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經濟領域立法,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支架性法律也已經制定出臺,再加上各類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日益健全,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支撐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雙重背景下的經濟立法新常態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其中經濟領域立法仍然是重點之一。去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到2020年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進行全面部署,強調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的要求,三中全會部署的336項改革任務,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項目有70多件,涉及修改公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經濟法律。今年剛剛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強調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對繼續加強市場經濟立法提出了明確任務。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法治,都需要于法有據、立法先行。隨著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法治的深入推進,市場經濟立法的任務面臨的任務依然繁重,立法方式、立法理念等也將有所轉變。
一、更加注重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的有機結合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往往滯后于改革實踐,改革試點并經實踐檢驗后再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可以稱為一種確認型立法。這是與我國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模式是一致的。但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各種利益矛盾相互交織,立法不能再僅僅是對改革實踐的被動適應、事后確認,而是要更多地發揮引領和推動作用,用法治來助力改革深化。
同時,由于現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改革舉措實施之初就需要考慮到現行法律的規定,及時通過法定程序推進相關法律的立、改、廢,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使改革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比如,2012年12月和去年8月,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經國務院提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兩個決定,分別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暫時停止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并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再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又比如,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推進工商注冊便利化、股票發行注冊制等改革舉措,就涉及對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也是要依法按程序提請修改公司法、證券法之后再實行。當然,立法也要主動適應深化改革的需要,積極研究改革中涉及的立法問題,使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更好結合,使改革與法治相互促進。
二、更加注重法律制定與法律修訂的共同推進
法律體系本身就不是靜態的、封閉的,需要隨著改革的實踐不斷完善。法律的數量越來越多,改革的力度越來越大,需要修訂的法律也就越來越多,法律的修訂期限也不斷縮短。從歷屆來看,每屆人大修改的法律快速增加趨勢,從七屆的5件到八屆的16件再到近幾屆的每屆40件左右。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的68件立法項目中,修訂的法律占到41件,首次超過半數,其中第一類47件立法項目中,修訂的法律就占到33件。在立法規劃以外,也還有大量的法律也需要及時修訂。可以說,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全面修改完善現行法律。在繼續加快制定法律體系欠缺的相關法律的同時,今后法律的修訂包括清理等將成為常態。
三、更加注重法律可操作性與針對性的充分體現
長期以來,全國人大的立法重點是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很多法律條款不多,規定得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夠強。近幾年來,隨著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基礎性法律的出臺,立法的重點將是充實細化現有的法律,增強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更實用。比如,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預算法(修正案),就對原來的預算法作了82處修改,原預算法的79條也增加到101條,對預算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公開、地方政府債務等問題進行了大量細化規定,法律的操作性明顯增強。
又比如,正在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針對現行廣告法很多規定過于原則,約束力不強以及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范等問題,較大幅度補充完善廣告準則,明確界定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大大細化了法律相關條款。今后,在法律修改中,針對某些具體領域或者對特定問題,細化原來的原則性規定,補充、修改、完善與實踐不適應的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也將會成為立法的常態。
(作者單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