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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承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出臺之后,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就開始醞釀如何將勞務派遣用工變換一種形式以規避法律規定,首當其沖的就是采用服務外包或承攬的方式。因此,為了避免勞務派遣單位假借服務外包或承攬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本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勞務派遣處理。防止了勞務派遣的非法變種。(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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