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商務部推出了以承接國外服務外包為內容的“千百十工程”,這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盡管從理論上來說,我國既可以是服務的接包國,也可以是服務的發包國。但現階段,以比較優勢論,我國和印度等許多發展中國家中國家一樣,主要是承接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服務外包。我國2006年3月公布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建設若干服務業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國際服務業轉移”。2007年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也強調,要“大力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提高我國服務業發展水平”。但目前無論官方或民間組織,我國在“服務外包”表述上十分混亂。
官方最早對“服務外包”的解釋是商務部《關于實施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資發(2006)556號)。該通知指出:“本通知‘服務外包企業’系指根據其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的中長期服務合同向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的服務外包提供商。”;“國際(離岸)服務外包系指服務外包企業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換言之,這等于說服務外包企業就是服務外包提供商,而服務外包發包商不是服務外包企業。這種解釋實際上混淆了服務外包發包商與服務外包承接商的關系。按國際慣例論和邏輯推理,服務外包企業應是指發包商,承接服務外包的企業應是承接商。如同進出口商不能混淆一樣,發包商即服務的進口商,接包商是服務的出口商,雖然都在做進出口貿易,但進口商不是出口商。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解釋的含糊性導致一系列官方文件用詞的矛盾。如:《杭州市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7]356號)、《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服務外包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7]12號)、《南京市政府關于促進南京服務外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06]248號)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都是講承接國外的服務外包,但在文件名的表述上,似乎是在講對外發包,讓人產生誤解。另一方面,國務院其它部門的文件則表述十分清楚。如:財政部、商務部《關于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相關財稅政策的意見》(財稅[2008]32號)、商務部與財政部《關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07)343號)。在新聞媒體上出現的上述矛盾的表述幾乎隨時可見。例如廣泛使用的“服務外包基地城市”一說,到底是服務外包的發包城市,還是服務外包的接包城市呢?
我們認為,由于服務進出口雙方中的利益格局和國際分工的地位根本不同,隨意使用“服務外包”這一概念至少有以下兩方面的負面影響:
一是造成專業術語的誤解。我國企業在外包業務中主要是外包承接方,使用“服務外包”一詞在邏輯上不通,也不利于企業正確認識自己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不利于對外宣傳與交流。“服務外包企業”不等于“服務外包提供商”,混淆兩者的界限,是不利于對外宣傳與交流的,如不早日糾正,在國家文件和新聞媒體上自相矛盾的現象就不會消失。
為準確表明我國承接國際外包業務的特定含義,筆者建議:可將“外包服務”一詞代替“服務外包”一詞。這不僅簡單明了地表明了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關系上的客觀地位,而且突出了我國承接服務外包的主動性。使“外包服務”和“服務外包”的含義正確區分開來,成為的兩個不同含義的獨立的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