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3年,江西兩贛酒商標之爭終于塵埃落定,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詳情。此次案件涉及的兩家贛酒名稱分別為:江西省國窖贛酒有限公司(國窯贛酒公司),江西省贛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贛酒酒業公司)
據悉,在1982年,案外人南昌江紅釀造廠成功取得“贛字牌”的商標注冊證書。并于2010年4月20日,將“贛字牌”商標轉讓給了國窖贛酒公司。
1953年,江西省新干縣釀酒廠成立。1996年10月28日,江西贛酒酒廠進行企業改制,酒廠一切商標所有權無償轉讓給江西贛酒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0月16日,江西贛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江西省贛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并在2010年3月28日注冊登記了“古贛”商標。國窖贛酒公司認為,贛酒酒業將“贛”字作為商品名稱突出的進行使用,侵犯了其“贛字牌”的商標專用權,很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屬于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而贛酒酒業卻認為,“贛”字是江西的簡稱,是可以合理使用的,而且自己的產品也早于國窖贛酒進入市場,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導。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自贛酒酒業使用“贛酒”商標,在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里面,沒有人對此有異議。而且國窖贛酒的注冊的“贛字牌”商標是圖文組合標志,而贛酒酒業的注冊“贛酒”為文字商標。即使是文字“贛”,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綜上分析,法院最終判決,認定贛酒酒業公司“贛酒”與國窖贛酒公司“贛字牌”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也不容易會對雙方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贛酒酒業公司使用“贛酒”作為商品名稱,不構成對國窖贛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綜上駁回了國窖贛酒公司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特別是對于注冊后長期未使用注冊商標的保護,也不能輕易否決被訴商標構成近似判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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