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TTAB得出結論,OUTLAW一詞在市場上沒有那么強烈的暗示或虛弱,以至于該商標中的其他元素足以避免混淆。OUTLAW一詞被認為在外觀設計中占主導地位(即使該外觀設計先前已被注冊);較小型的“神秘山”(也是先前注冊的)將被視為標記。布拉德·李·施羅德(BRAD LEE SCHROEDER)甚至更小的類型都以某種方式識別了與產品相關的個人;WHISKEY和HANDCRAFTED SMALL BATCH是通用或描述性的詞語,對產品的來源沒有任何意義。TTAB發現,即使從整體上看,這些商標也能產生相似的整體商業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