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爾公司擁有注冊商標“ JOHN DEERE”和“約翰。迪爾”(John Deere漢字)。長期以來,他們已在農業機械和拖拉機等多種產品上使用了此類商標。未經許可,三名被告在潤滑油等產品上使用了商標和公司名稱,例如“約翰迪爾”和“佳聯迪爾”(“佳聯迪爾”)。由于被告已完成“佳聯迪爾”商標的注冊,并分別注冊了“佳聯迪爾”和“約翰迪爾”作為公司名稱,因此共同的行政和司法措施無法有效地阻止被告使用此類商標。和公司名稱。被告繼續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嚴重侵犯了迪爾公司的權益。
因此,迪爾公司及其在中國的子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三名商標被告提起訴訟。侵權和不正當競爭。2016年12月下旬,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迪爾公司的第7類“約翰。迪爾”和第7類和第12類“ JOHN DEERE”這三個商標是著名商標。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停止侵權,并發表公開聲明以消除不利影響,并判給原告500萬元人民幣的懲罰性賠償和超過36萬元人民幣的合理費用。被告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完善一審判決的內容,支持迪爾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