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普輝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輝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中國平安集團旗下普輝金融業務的主要經營者。中國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集團”)經商標許可注冊了以下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室編號:6974777“平安(平安)”,有效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在記錄的計算機操作程序,計算機軟件(已記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上指定,等等。第9類;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第6974781號“平安(平安)”,用于廣告,向第35類的消費者(消費者咨詢機構)等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有效期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的第6974784號“平安(平安)”,在第36類中指定用于金融服務,金融貸款,財務管理等;編號為16903638的“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有效期為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指定在已記錄的計算機操作程序(程序),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已記錄的計算機軟件等上9;沒有。16903048“平安普惠(平安鋪會)”,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有效,在廣告等上指定為第35類;由平安集團授權的平安普惠公司在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有效的第16903362號“平安普惠”,在金融服務等方面被指定為第36類。就以自己的名義使用上述商標的專有權而對侵權活動提起訴訟的權利。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平安惠APP(PING AN HUI APP)”應用程序,并在其中標記與爭議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并侵犯了原告對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原告同時起訴被告,要求其未經授權使用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獨特名稱,這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院提出請愿,禁止被告侵權活動,并處以十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賠償以及合理的支出。
一審法院裁定:
首先,被告“平安惠APP”提供的在線借貸產品,金融服務,廣告與六個商標注冊的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相似。 6974777“平安(Ping An)”,編號6974781“平安(Ping An)”,編號6974784“平安(Ping An)”,編號16903638“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編號16903048“平安普惠(Ping Anpu Hui)”,編號16903362“平安普惠(Ping Anpu Hui)”。
其次,平安集團作為一家在中國享有良好聲譽的公司,擁有業內知名且相關公眾熟悉的注冊商標“平安(PING AN)”,“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因此,在開發“平安惠APP(平安感APP)”應用程序的同時,同一行業的吉林萬和公司和吉林盛景公司應合理地意識到涉案商標的流行性和影響力。文字“平安惠(PING AN HUI)”,“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已在被控應用程序“平安惠APP(PING AN HUI APP)”中多次使用,顯示在移動應用程序搜索界面,詳細信息,介紹和下載和安裝界面的圖片等,被指控應用程序的圖標在屏幕上顯示為“徽標”和“平安惠(平安)”的組合手機安裝后。商標使用。“平安惠(PING AN HUI)”中包含的“平安(PING AN)”字符與所涉注冊商標的文字“平安(PING AN)”相同。“平安(PING AN)”,“惠(HUI)”是注冊商標“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中包含的相同字符,并且僅以相同順序列出,而忽略了另一個字符。
與注冊的結果,“平安惠(PING安徽)”已構成相似商標“平安普惠(PING安普許)”,以及“平安普惠(PING AN PU許)”是相同的注冊商標“平安普惠(PING文字和清單順序中的“ ANPU HUI)”該商標使用“平安惠(PING AN HUI)”,“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等文字很可能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的誤認。在未獲得注冊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在同一商品(服務)上使用與所涉及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這可能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并屬于侵犯相關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
庭審結束時,法院作出判決,禁止對被告人的商標專用權使用第6974777號“平安(平安)”,第6974781號“平安(平安)”的侵權活動。 ,第6974784號“平安(平安)”,第16903638號“平安普惠(平安普惠)”,第16903048號“平安普惠(平安普惠)”,第16903362號“平安普惠(平安)”安普惠)”。要求被告停止在應用程序的標題,圖標,下載和安裝界面以及其他部分中使用“平安惠(Ping An Hui)”,“平安普惠(Ping An Pu Hui)”文字,并處以人民幣罰款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65,000美元(包括合理的支出)。
內容:
有時在“ Internet Plus”的推動下,互聯網平臺在開發用于資源綜合和業務拓展的移動應用程序時已從Internet平臺中受益,這可能會擴大公司運營和健康競爭的規模。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司可能已經在第9類的“計算機操作程序”上成功注冊了商標,而其他公司正在運行帶有與該商標相同標題的應用程序在涉及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業務中。盡管將應用程序歸類為“軟件”,但在幾乎所有傳統行業分支機構通過移動終端上或通過移動終端實現的應用程序提供的服務的上下文中,服務的實質仍然在于其內容,主題和方式。例如,公司在應用程序上提供的旅行預訂和咨詢應歸類為“旅行服務”而不是“軟件”。因此,在所有情況下,應用程序標題均侵犯了9和38類中的其他注冊商標,這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