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文獻分析 國內外文獻大都圍繞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利弊展開分析。Matutes、Regibear、Rockett(1996)認為:擴大保護范圍,雖然可以增加創新激勵,但是可能妨礙技術推廣,因此保護范圍并非越寬越好,需要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加以設定;Green and Scotchmer(1995)認為:在漸進型創新的情形下,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將減少技術的后續應用,降低對技術研發的激勵;畠中薰里(2005)探討了選擇賠償或禁令等不同侵權救濟措施下保護范圍對研發投資的影響,提出即使在傳統創新情形下,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也并非必然增加創新投資;長岡貞男(2011)認為:不同產業適宜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不同例如與生物技術專利相比,汽車裝配產業的專利主要涉及成本節約型技術,這類專利的逆向工程成本較低,更容易被模仿。對于這類專利,保護范圍過寬將排除替代品對專利產品的潛在威脅,容易導致專利產品定價過高,帶來福利損失;保護范圍過窄,無法保證專利產品的壟斷定價超過補償成本,創新激勵作用下降。因此,有效的保護范圍應當在強化研發激勵與緩解市場非效率之間尋找一種平衡,以實現社會收益最大化。 諾德豪斯(Nordhaus 1969)首先建模研究專利保護期限對企業研發支出的影響,認為設定最優保護期限時,不僅要使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還應當使專利保護延長帶來的邊際社會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收益。由此,諾德豪斯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約束條件,以社會福利(消費者剩余與生產者剩余之和減去成本)最大化為目標函數,構建激勵企業研發的最優專利期限模型,為研究這一類問題提供基本的理論分析框架。本章將在這一框架下,建立信息非對稱模型分析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產生正向激勵的作用前提。 Merges和Nelson(1990)等學者結合專利保護范圍來研究專利保護期限。其中Gilbert和Shapiro(1990)將專利的保護范圍量化為企業的年利潤流量,認為窄范圍和長期限搭配的專利政策為最優;而Klemperer(1990)和Gallini(2001)的研究則表明:寬范圍與短期限的組合也可以是最優的;Denicolo(2000)認為:保護范圍與保護期限之間的最佳搭配策略取決于產品市場的競爭程度,是一個混合策略;Hopenhayn和Mitchell(2001)加入信息非對稱假設,得出無限專利保護期限為最優的結論,這一結論成為Goh and Oliver(2002)研究保護范圍問題的前提假設;Takalo(2001)認為:保護期限和保護范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政策工具,與Maurer和Scotchmer(2004)從模仿成本角度的探討結果一致;潘士遠(2005)結合我國國情,構建動態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結果表明,最優的專利期限和保護范圍應該都是有限的。鑒于現代產品的生命周期隨著消費者需求的多樣化、個性化發展而大幅縮短,本章假設企業按照博弈結果開展研發投資決策期間,知識產權尚在有效保護期限內。 現有文獻中,對司法制度和執法能力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變動效果的研究較少。Meurer(1989)在前提假設中,規定對于知識產權是否有效的信息,在知識產權所有人具有完全信息,而侵權人只知道其概率的情形下,建立模型,分析雙方達成和解,簽訂許可協議的可能性。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英國法律)的規則下和由當事人承擔(美國法律)的規則下,兩種情形加以比較,得出結論:在敗訴方承擔的規則下,達成和解的概率較低,需要最終判決的概率較高;在當事人承擔規則下,雙方的聯合利潤較高。Aoki和Hu(1999)討論了在賠償情形下,訴訟費用對模仿侵權和訴訟行為的影響。對侵權方而言,訴訟費用很高時,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將威脅訴諸法律,從而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在訴訟費用較低的情況下,侵權和訴訟行為都可能出現。Schankerman和Scotchmer(2001、2004)針對禁令、許可費損失賠償和非法所得賠償這三種情形加以比較,分析不同情形下,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收益情況。非法所得相當于侵權人通過使用侵權技術獲得的利潤。許可費損失相當于原本應該獲得的許可費收益。在實施禁令的情形下,禁令實施費用由雙方聯合利潤為威懾點的納什均衡解決定。在基礎技術研發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所有人只有在創新成果獲得轉化應用后,獲得的收益有所提高,只要非法所得不妨礙技術成果應用,那么賠償非法所得的方式,將給知識產權所有人帶來最高的收益。吳漢東(2000)從法學角度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探討侵權行為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種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