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 這種情形又分為三種情況:(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否指單位的職工,在本職工作范圍內承擔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判斷標準可參照工作人員的職務內容或責任范圍(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一種情況與這種情況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員任職期間,并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后者是根據科研單位安排,工作人員承擔的短期或臨時性非本職工作,或者工作人員本職不是搞科研設計,但被派去臨時從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但作出的發明創造若與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毫無關系,則該發明創造不論何時完成,都不是職務發明創造 |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 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人雖并不是在執行單位職務或任務,但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與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密不可分。若離開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就不可能完成該發明創造。其中,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利用物質技術條件的程度,以“主要”為限。“主要”應理解為發明創造的完成大部分或絕大部分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利用了少部分或者僅用單位的技術資料作為輔助參考,或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于發明創造的完成起不到決定性作用,就不應視為“主要”利用 |
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單位的 | 同時,也可以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發明創造人,由發明創造人向單位支付使用物質技術條件的費用。這種情形的意義在于既有利于發揮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優勢,又尊重作出創造性勞動的人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