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IPO主持下于1999年制定的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作為一項針對于馳名商標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文件(該文件的英文全稱為Joint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 - KnownMarks。WIPO曾組織各國專家先后六次專門討論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WIPO商標、外觀設計及地理名稱常務委員會(SCT)在1999年7日至12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會議第二部分討論時形成了一個關于馳名商標保護建議的最終文本,當年9月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了該文件,名稱為《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在商標注冊國際協調運動中也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在法律性質上聯合建議不具有條約的約束力,只是WIPO通過設法采用加速發展國際上共同一致的原則的新辦法,以適應工業產權領域的發展步伐這一政策的第一次具體落實。(關于漸進發展國際知識產權法的新途徑問題,在WIPO 1998 - 99兩年期計劃和預算中已有概述,該計劃和預算的主體計劃09中寫道:“出于加速發展和執行國際上某些共同一致的工業產權法律原則和規則的實際需要,本主體計劃的未來戰略包括設法采取補充[......]基于條約途徑不同的其他方法。如果成員國認為這樣做符合其利益,則將對工業產權原則和規則的統一和執行的協調采取更加靈活的途徑,以便更快地取得成果并加以適用,確保工業產權制度的執行者和用戶更早地獲得實際益處。”)但是近年來美國等發達國家在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通常要求納入該聯合建議的內容,因此作為“后TRIPS時代”加強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該聯合建議實際上成為統一馳名商標保護的“準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