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接著分析了實際淡化標準的困難,指出這可能是一些聯邦法庭簡單地采取商標相似性作為標準的原因。但是法官強調雖然這一標準的證明很困難,但是如果采用簡單的相似性標準,實際上是回到了州法下的“淡化的可能性”標準之下,因此應該擯棄。法庭指出,精心設計的調查表仍然可以證明實際的損害。 最后,關于地方法庭否決陪審團審判的判決,上訴法庭表明了其支持的立場。 總之,第四巡回法庭認為,從立法文本的區別看,許多州反淡化法的立法措辭都是“淡化的可能”,而國會在FTDA的表述卻是“造成淡化”,因此適用應該相對嚴格。 隨后,在POLO案中,第五巡回法庭也跟隨這一立場。(Statement of Michael K.Kirk(Executive Director,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Beforethe Subcom mittee on Courts,The Interne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 Trademark Dilution,February14,2002,2002WL234682(F.D.C.H.))在該案中,由美國RalphLauren(拉夫?勞倫)創立的時尚潮流企業PRL公司銷售服裝、裝飾物、家具以及香水。 其注冊了一系列商標,都包括有“POLO”字樣,這些品牌稱為POLO系列品牌。Westchester是一家媒體公司,1997年其購買了POLO雜志及其商標。該雜志的商標POLO是當時的雜志創辦者Shinitzky在1992年注冊的,按照注冊時的記錄,主要的意圖是將該商標用在雜志上,而雜志的主要內容包括馬術比賽(POLO)的一些規則、馬術運動以及馬術生活方式。Shinitz‐ky早在1975年就創辦了該雜志,雜志主要介紹馬術選手、馬術比賽、馬術生涯等,此后一直按照這種模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