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直是國家慎重又慎重的法案,但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是適當提高刑法所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六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增加規定了“商業間諜”犯罪。

具體來講,此次刑法修改,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犯罪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二是修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因素。三是適當提高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犯罪的刑罰。對于提高量刑標準,我們不做過多講述,主要是,這次修訂,增加了服務項目的侵權和改變了以前以銷售金額為主的評判標準,改為了以非法獲利為主的評判標準;

一是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將《刑法》第213條中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修改為“在同一種商 品、服務上”。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品,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自此,未經服務類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在相同服務上使用相同的服務商標,也有可能會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二是修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因素。即,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由銷售金額數額,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
三是適當提高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犯罪的刑罰。即,對于《刑法》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第215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1)取消低檔刑罰中主刑的“拘役”“管制”,保留的主刑僅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將高檔刑罰中法定最高有期徒刑,由七年提高為十年。即,前述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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