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已耗時五年有余,但圍繞紅牛股東的這場紛爭,仍在不斷上演新的戲碼。2021年1月5日,天絲醫藥發布聲明稱,依據商標許可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已經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合資公司使用并宣傳“紅牛系列商標”并不能取得商標權,終審判決再次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集團,駁回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紅牛”)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一審判決。同時,中國紅牛方面強調,二審判決并未涉及中國紅牛在 1995 年 11 月 10 日與泰國天絲等四方簽署的《協議書》(50年協議),該協議之爭議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審理中。

從經濟觀察網和每日經濟新聞網了解到,中國紅牛聲明“在一審判決的錯誤基礎上,二審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在締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關系,維持了一審判決。中國紅牛將審慎研判二審判決,并將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強調,二審判決并未涉及中國紅牛在 1995 年 11 月 10 日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等四方簽署的《協議書》(50年協議),該協議之爭議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審理中。

案例詳情
訟涉及的雙方分別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華彬集團,外界將其簡稱為“中國紅牛”)以及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紅牛商標的擁有人,泰國天絲集團,簡稱為泰國天絲)。
最早,雙方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前者負責紅牛產品在中國的運營,后者作為紅牛技術配方和商標提供者。但在2018年,雙方分道揚鑣。此后,雙方進入到了漫長的訴訟階段。這起最高院作出最終判決的案件是中國紅牛方面作為原告的首起訴訟。立案時間是2018年8月30日,中國紅牛方面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兩項內容,一為確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中國紅牛)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二為,判令泰國天絲向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共計37.53億元。
根據一審判決書,中國紅牛方面的這兩項訴訟請求均未得到支持。北京高院駁回了北京紅牛對泰國天絲高達37.53億元的索賠,且不支持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此后,中國紅牛上訴至最高院。
最后,最高院判決,天絲集團并未將商標權作為(合資公司的)出資。“ 95 年合資合同 ” 明確表明,天絲集團對合資公司是商標許可使用而非商標轉讓,天絲集團作為紅牛技術配方和商標提供者,應保有對其所涉及的紅牛配方、技術工藝以及商標的控制權;合資公司自1996 年起至 2016 年,就“紅牛系列商標”簽訂了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確條款確認天絲集團對注冊商標的權屬;在合資公司和天絲集團長達二十年之久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中,合資公司并未對商標權利歸屬提出異議。合資公司主張“95 年合資合同”約定了商標歸屬于合資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紅牛系列”商標權屬明確,合資公司使用是基于天絲集團的授權許可。許可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已經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合資公司使用并宣傳“紅牛系列商標”并不能取得商標權。
在面對對自己不利的終審結果,中國紅牛強調50年的協議仍在審理之中!但泰國天絲對此的態度是,“天絲集團與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經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資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絲集團已經分別針各個侵權主體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對其侵權責任追訴到底。”
中國紅牛方面則強調,關于這份50年協議的爭論還在另案審理。根據這次高院的此次判決,對于50年合同的表述是“紅牛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1995年11月10日簽署的有效期為50年的協議書,本院并未采納,紅牛公司提出的與該協議有關的其他訴訟,與本案無關。”如果能夠認定雙方簽署的授權協議有效期限為50年的話,中國紅牛仍有權繼續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簡言之,中國紅牛還可以繼續在中國運營紅牛系列產品,且期限可以延長到2045年。

紅牛 變 戰馬
相比對簿公堂,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雙方在實際商戰上,更已劍拔弩張。為了應付未來不利的狀況,中國紅牛,創建了戰馬品牌開始進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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