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關于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鎮江新城醋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當中對于被告通過回收“恒順”舊瓶再裝“新醋”的行為,法院認為依然侵犯了恒順醋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判決書披露,被告鎮江新城醋業認為,自己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恒城”,系鎮江地區的知名商標。涉案包裝瓶系回收瓶,自該瓶流通到市場之后,占有人即獲得物權,可以任意使用;瓶頸上的“恒順”文字不經仔細辨認無法被發現,而且被告已經用瓶貼完全遮擋了瓶頸部分的“恒順”浮雕文字;瓶底部分的圖標并非顯著部分,普通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并不會關注瓶底,不會造成混淆。且被告使用的帶有“恒順”字樣的玻璃瓶系回收瓶,符合環保和循環經濟。

不過,法院認為,被告新城公司系在恒順公司舊瓶內重新裝入非恒順公司生產的醋,商品的內容已經完全變化,在舊瓶瓶體上的“恒順”浮雕文字未被遮蔽或去除的情況下,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
法院還指出,雖然新城公司在使用回收瓶時確實采取了一定的遮蔽措施,在醋瓶的瓶身上粘貼有自己的商標和企業名稱,但法院也注意到,新城公司在瓶頸位置貼附的標簽系人工粘貼,并不牢固,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取證被控侵權商品時,該瓶頸處的標簽已經脫落,極易暴露回收瓶瓶頸部位上原有的“恒順”文字商標,且新城公司也未對回收瓶瓶底原有的“恒順”文字采取任何遮蔽或消除措施。
由于涉案“恒順”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恒順公司與新城公司亦均系鎮江地區的食醋生產企業,考慮到經營者可能生產不同品牌、不同等級商品的實際情況,新城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使得恒順公司的涉案商標處于可被消費者視覺感知的范圍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與恒順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或恒順公司與新城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綜上,被告新城公司生產、銷售涉案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被告新城公司辯稱其已經取得涉案玻璃包裝瓶的物權,可以任意使用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一般情況下,當商標權人將帶有商標的商品投向市場之后,其無權禁止他人在交易過程中進一步銷售其商品并繼續使用原商標標識。
但如果商標標識發生變化或者該商品在質量、包裝、成分、內容等方面發生變化,使得繼續流通的商品與商標權人原先投向市場的商品相比不再是同一商品,影響商標權人對商品質量的控制,妨礙商標功能的完整發揮,不當損害商標聲譽時,商標權人有權禁止已經發生變化的商品繼續流通。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鎮江新城醋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59478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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