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出售流程是什么樣子的?其實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因為做商標必然要涉及到這個問題,對外行人可能覺的要問很多的問題,但是商標做久了,做了十多年后,你就會麻木,可能就會一句話來回答這個問題:就是這樣轉讓的啊?
有兩種途徑,申請人可以到商標局的受理大廳申請商標轉讓;申請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商標轉讓。
簽訂《商標委托購買合同號》并支付購買定金,購買方提供受讓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及簽訂所需文件,公證手續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公證完成后商標代理公司向購買方傳真商標轉讓公證書,購買方向公證處確認手續并購買支付款項。
將商標注冊證、公證書原件等文件交付購買方,并將雙方簽字后的申請書、委托書報送商標局。
商標局一個月下發受理書,幾個月下發核準證明,商標轉讓就完成了。
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和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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