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訴掛機刷量平臺案的判決結果近日出爐。據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從事掛機刷量業務的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公司2374萬余元。
此事因刷量平臺寶信存在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刷閱讀量、粉絲、評論、投票等行為,騰訊認為此類刷量行為嚴重破壞微信生態,構成不正當競爭。
件詳情
2019年2月15日,因寶信平臺向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的第三方運營者、微信投票參與方提供刷量服務并收取服務費實現盈利,騰訊將其經營主體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騰訊表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上設置“閱讀量”、“評論”、“粉絲”、“投票”等功能模塊,是微信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方的刷量業務會導致消費者對微信公眾平臺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破壞微信生態,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給騰訊的商譽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方則認為,涉案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騰訊因此遭受經濟和商譽損失。
據被告方描述,其平臺經營模式為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為提高文章知名度和關注度,支付費用給寶信平臺,由平臺利用托管的真實用戶的微信號進行刷量。
因此,相關用戶將微信號自愿委托給被告公司,授權被告對相關文章進行閱讀、點贊等,被告僅提供接受委托和發布任務的平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構不正當競爭
在該案中,被告方是否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成為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兩被告雖然不是微信公眾號和微信小程序的用戶,且未簽訂相關服務條款,但仍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與騰訊存在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有關經營者的規定,經營者的確定并不要求原、被告屬同一行業或服務類別,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市場主體,就可成為經營者。
原被告雙方都圍繞微信從事軟件產品開發與服務,存在直接利益沖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騰訊維護微信數據的清潔性、真實性,構建用戶對微信數據的信任和需求;兩被告的經營活動,一方面有賴于相關公眾對騰訊搜集、統計、展示、分析數據的信任,另一方面則破壞微信數據的信任體系,打擊相關公眾對可信任數據的需求。
由此,法院認為,兩被告為他人提供刷量等有償服務,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公開宣傳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的“幫助他人虛假宣傳”。
同時,兩被告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竟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制的“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經營有償刷量服務過程中,兩被告采取了多種技術手段構建了流暢、高效的刷量業務經營流程,破壞微信為平臺、平臺經營者以及用戶的準確和真實信息反饋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從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角度進行了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考量一種競爭行為的正當性時,需要考慮該競爭行為對整體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
互聯網環境下,流量是互聯網企業的核心資產之一,增加和聚集用戶流量亦是互聯網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為了擴大自身影響力并積累競爭優勢的重要目標。
在該案中,關注量、閱讀量、點贊量、評論量等即是流量的直觀數據體現形式。但流量競爭,同時也是“內容”競爭,互聯網平臺作為“內容”提供者,需要提升自身的“內容”創造能力才能達到吸引用戶,增大流量。
被告使得平臺內的經營者獲得虛假“流量”并變現,破壞了相關行業中以“內容”竟爭為導向的正常競爭秩序。
短期內,會使得平臺內經營者享受到虛假“流量”帶來的經濟利益,從長遠來看,則會降低經營者的“內容”創造能力并最終影響整個平臺所輸出“內容”的質量。此外,這種競爭行為會在平臺內營造一種不良競爭氛圍。
法院查明,被告向托管微信賬號支付的提現獎勵與向客戶收取的刷量報酬比為5:1。結合兩被告有相關隱瞞情形,存在侵權主觀惡意等,法院最終推定按照合計收取客戶款項7848360元的3倍計算非法獲利金額為23545080元。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公司2374萬余元,并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涉案行為對騰訊造成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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