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0]64號有關規定,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可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近期,上海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員會聯合發布《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于本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就有關申請事項作出明確。
公告指出,上海市企業從事境外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的,應先向市商務委申請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提供與境外單位簽訂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如只有外文版合同的,應翻譯成中文,并注明翻譯與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樣,由法人簽名或企業蓋章。合同確認的具體手續,參見《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須知》。可查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網站。服務外包業務確認范圍按財稅[2010]64號文件執行。
合同確認后,應提供申請免征營業稅報告、與境外單位簽訂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復印件留存)及市商務委確認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單》(復印件留存),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確認后,享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企業,在辦理營業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報《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明細表》。
企業申報的離岸服務外包收入超過《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單》認定金額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情況說明、與境外單位簽訂的補充合同(復印件留存),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
公告同時明確,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備案申請報告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在上海市稅收綜合征收系統做好營業稅免征稅目標識。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進行審核,申報資料齊全,并符合財稅[2010]64號文及本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情況進行跟蹤分析,按月統計免稅數據,月底前將當月免稅情況匯總上報市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與市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聯系。